1.0.1 矿山生产规模应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地质资源,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0.2 矿床开采应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并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利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1.0.3 矿体产状按其倾角和厚度分别为:
1、按矿体倾角划分:
缓倾斜矿体 小于30°
倾斜矿体 30°~55°
急倾斜矿体 大于55°
2、按矿体厚度划分:
极薄矿体 小于0.8米
薄矿体 0.8~5米
中厚矿体 5~15米
厚矿体 15~20米
极厚矿体 大于50米
1.0.4 矿石和围岩的稳固性按允许暴露面积划分为:
极不稳固 顶板不允许暴露,不得无支护作业;
不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在10米2之内,长时间暴露则需支护;
不够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米2之内;
中等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600米2之间;
稳 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600~1000米2之间;
极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1000米2以上。
第二章 建筑物保护和开采移动范围
2.0.1 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其重要性、用途和引起变形的后果分为三个等级,见表24—1。
表24—1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等级
保护
等级
主 要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Ⅰ 国务院命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级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并三班生产的大型厂房、水泥厂回转窑、选矿厂和冶炼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和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筑物、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竖(斜)井、主平硐,提升机房,主扇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
Ⅱ 22万伏以上超高压输电铁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高频通讯干线电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矿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级火车站,三层以上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干线;架空索道,电视台及其转播塔等。
Ⅲ 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级火车站,砖木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米的两层楼房,村庄民房;高压输电铁塔,钢瓦斯管道等。
2.0.2 矿山必须圈定开采后地表及岩层移动预计范围。开采移动范围的圈定应遵照下列规定:
1、移动区应从开采矿体的最深部划起;
2、对未探清的矿体应从能做为远景开采的部位划起;
3、矿体埋藏很深且分期开采时,需分期划出移动区;
4、矿体轮廓复杂时,应从矿体突出部位划起;
5、对已进行工程地质及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一般应进行开采后岩石体及地表稳定性的评价,分别用数值分析法(包括有限元或边界元分析)和类别法确定;
6、对未进行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可参考同类矿山的观测资料确定;
7、所圈定的移动区应分别标在总平面图上。
2.0.3 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布置在最终移动区之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带宽度应按保护对象的等级而定,Ⅰ级为20米,Ⅱ级为15米,Ⅲ级为10米。
2.0.4 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须布置在最终移动区内时,应留设保安矿柱。
第三章 矿床开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矿床开拓系统矿山企业的主要建设工程,它对矿山生产具有
长远影响。矿床开拓必须符合生产安全、工程量少、投资省、经营费低、管理方便的原则。
3.1.2 竖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硐口位置应保证其建筑物不受岩层移动、滑坡、滚石、山洪和雪崩的危害,井口标高应在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3.1.3 每个生产矿井或坑口,应有两个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大型矿井,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时,应在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3.1.4 每个作业阶段应保有不少于二个作为人行的出口,并使其通往地面的两个出口相通。
3.1.5 矿山两个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中,如果有一个出口适于人员通行时,应停止坑内采掘工作,直至修复或设置出口为止。
3.1.6 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稳固的岩层中,避免开凿在含水层、断层或断层破碎带、岩溶发育的地层中。若难以避开时,应有专门设计,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1.7 竖井、斜井、主平硐、主溜井在施工前,一般应打检查钻孔,以查明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3.1.8 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工程量和总运输功最小的矿体下盘。井(硐)口位置应便于布置各种建(构)筑物、调车场、堆放场地和废石场,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
3.1.9 井巷断面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用通过的设备最大尺寸进行较验。
3.1.10 新建矿山,人员上下班通过的竖井、垂直深度超过90米的倾斜井巷、长度超过1500米的井巷,应采用机械设备运送人员;现有矿山应积极创造条件,达到上述规定。
3.1.11 竖井、斜井与各阶段的车场联结处,必须设置阻车器和和高度不小于1.5米的安全栅栏,栅栏下面应高度不小于0.3米整体栏板。
3.1.12 地震区矿山的各主要井巷出口,应按地震部门提供的基本力度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二节平硐开拓
3.2.1 矿床有条件利用平硐开拓时,应优先采用。
3.2.2 主平硐排水沟的泄水能力须按井下最大涌水确定,水沟坡度不小于3‰。
3.2.3 平硐人行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力运输的平硐不小于0.7米;
2、机车运输的平硐不小于0.8米;
3、无轨运输的平硐不小于1.2米。
3.2.4 平硐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3米;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间隙不应小于0.6米。
3.2.5 平硐坡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1.2.10条的规定。
第三节斜井开拓
3.3.1 矿床可用下盘斜井开拓、脉内斜井开拓和侧翼斜井开拓。
3.3.2 斜井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盘斜井必须与矿体保持一定距离,其距离应根据矿体下盘的变化确定,一般应答应15米;
2、脉内斜井必须在井筒两侧留保安矿柱8~10米。
3.3.3 斜井开拓按其提升、运输设备的不同,其适用条件如下:
1、箕斗或台车提升一般适用于倾角大于30°的斜井;
2、矿车组提升一般适用于倾角小于30°的斜井;
3、向上运输的胶带输送机一般适用于倾角不大于15°的斜井;
4、向下运输的胶带运输机一般适用于倾角不大于12°的斜井;
3.3.4 矿车组斜井井筒一般应取同一角度,中途不宜变坡;特殊情况下斜井下段倾角可大于上段2~3°。
3.3.5 斜井倾角等于或大于12°时,斜井一侧须设人行台阶;倾角大于15°时,应加设扶手。
3.3.6 斜井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斜井垂直深度不大于90米,采用轨道运输而无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2米;有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人行道与车道之间必须隔;
2、胶带运输机斜井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
3、人行道的铅垂高度不小于1.8米。
3.3.7 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3米;胶带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4米。
3.3.8 甩车道的提升牵引角一般不应超过10,主要提升斜井的平曲线半径为15~20米,竖曲线半径为20~30米,并须满足长材料通过。
3.3.9 为便于布置人行道和管道,一般不采用双向甩车,特殊情况需双向甩车时,甩车道岔口应错开8米以上;双向提升时,斜井井筒一般按双道布置。
3.3.10 斜井于阶段联结采用吊桥时,竖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桥通过人车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8米;
2、吊桥不通过人车和长材料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4米。
3.3.11 吊桥必须有制锁装置。
3.3.12 斜井井筒中须设纵向水沟,井筒内每30~50米设一坡度不小于3‰的横向水沟。
3.3.13 当斜井倾角大于10°时,敷设轨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3.3.14 矿车组斜井内必须设防止跑车的装置。下部车场须设躲避硐室。
3.3.15 采用双巷平行斜井开拓时,沿斜井线路每隔100~150米须设一联络道将两斜井连通。
3.3.16 胶带输送机斜井中应敷设专用的消防水管。
3.3.17 钢丝绳牵引胶带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上、下人员处应设有平台,平台长度不小于5米,宽度不小于0.8米。
3.3.18 本〈〈规程〉〉第41.4.1条也适用于斜井开拓。
第四节 竖井开拓
3.4.1 竖井开拓应根据矿山生产规模、井筒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可采用罐笼井、箕斗井、混合井。
混合井开拓一般适用于井筒深度较大、地质条件复杂和施工困难的矿床。
3.4.2 在主副井之间布置破碎系统时,主副井间距不小于50米。
3.4.3 辅助提升设施的设置须符合下列规定:
1、年产量小于60万吨的矿山可设一套辅助提升设施。
2、年产量大于100万吨的矿山,应设置两套辅助提升设施;
3.4.4 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备有提升设备和梯子间。梯子间应经常检查和清扫,梯子和梯子间构件须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3.4.5 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梯子坡度不大于80°;
2、上下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6米;
3、上下平台的梯子孔应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米和0.6米;
4、梯子上端要高出平台1米,梯子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
5、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子瞪间距一般为0.3米;
6、梯子间与提升间、管线间须用金属网隔开。
3.4.6 井筒有淋水时,在马头门以上1~2米处须设集水圈。
3.4.7 竖井处于地震烈度为8~9度的地区时,竖井井径支护应直至基岩内5米,其强度必须满足地震烈度的要求;靠近井口的各种预留峒口应尽量错开布置,以免削弱井壁。
3.4.8 本《规程》第42.1.7条也适用于竖井开拓。
第五节 斜坡道开拓
3.5.1 斜坡道的位置应根据工业场地的总体布置和矿体赋存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沿走向布置在矿体中部的下盘稳固岩层中。
3.5.2 用盲斜坡道开拓深部矿体时,其上口位置应靠近坑内破碎站卸矿溜井,以缩短矿石运距。
3.5.3 斜坡道须设错车道和信号避锁装置;错车道的长度和宽度应视行驶设备尺寸而定。
3.5.4 斜坡道断面应根据无轨设备的外形尺寸和运行速度、斜坡道用途、支护形式、风水管和电缆等布置方式确定,并须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2米;
2、无轨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6米;
3、无轨设备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不小于0.6米
3.5.5 斜坡道坡度应根据采用的运输设备类型、运输量、运输距离和服务年限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用于运输矿石时,其坡度不大于12%;用于运输材料设备时,其坡度不大于20%。
3.5.6 斜坡道的弯度半径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和技术规格、道路条件、行车速度及路面结构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行大型无轨设备的斜坡道干线的弯度半径不小于20米,中间联络道或盘区斜坡道的弯度半径不小于15米;
2、通行中小型无轨设备的斜坡道的转弯半径不小于10米。
3.5.7 斜坡道弯度加宽和超高以及竖曲线弧长,应根据无轨设备的行车速度、半径大于和路面状况经设计确定。
3.5.8 斜坡道路面结构应根据其服务年限、运输设备的载重量、行车速度和密度合理而定,一般应采用混凝土路面。
3.5.9 斜坡道应设置排水沟,并须定期清理,以利水流畅通。
第六节 井下破碎和溜井系统
3.6.1 井下破碎系统适用于下列条件:
1、箕斗提升井、胶带输送机斜井和平硐,年产矿石量大于30万吨,矿石大而不符合提升运输设备要求的矿山;
2、破碎系统服务年限一般须大于10年。
3.6.2 粗破碎机形式应根据矿岩的物理机械特性,经设计确定。粗破碎机给矿口宽度应大于最大给矿块度的15~20%,排矿块度应满足提升、运输设备的要求。
3.6.3 阶段卸矿站至破碎机和破碎机至计量装置之间,一般应设矿仓(溜井);其容积应各为0.5~1小时的贮矿量,或各不小于两列车的矿石量。
3.6.4 粗破碎机硐室应设置起重设备,其起升量应满足起吊最大件质量的要求。
3.6.5 破碎系统部位应有可靠的工程地质资料,破碎硐室应布置在岩层稳固地段。
3.6.6 破碎系统必须设有完善的通风系统和出尘设施。
3.6.7 破碎硐室、胶带输送机、计量硐室的大小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硐室应有设备大件出入通道,并兼做安全出口。
3.6.8 溜井位置应选择在开拓工程量和总的运输功最小、施工方便的稳固岩层中。
3.6.9 主溜井和分支溜井的倾角应大于60°;当粉矿较多时,应尽可能采用垂直溜井。溜井直径应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3倍,但不得小于2米。
3.6.10 年产矿石量60万吨以上(含60万吨)的矿山,应设置备用溜井。
3.6.11 溜井卸矿口一般不得布置在主运输和通风巷道内,以免粉尘污染风源和减少对运输的干扰。
3.6.12 溜井卸矿口须有专门的通风防尘措施,其污风用风机引入回风系统,或净化达到风源质量标准后送入其他作业区。
3.6.13 矿石粘性大、含泥多、易结块的矿山不宜采用溜井放矿。
3.6.14 防止溜井堵塞和跑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合理的溜井型式和结构参数;
2、卸矿口必须安设格筛;
3、防止地表水、坑内水流入溜井内;对溜井裂隙水,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严禁废钢钎、钢轨、钢丝绳、木材等杂物卸入溜井;
5、溜井中断放矿时,应将储矿段的矿石放完;
6、粉矿、矿块、和泥浆矿应搭配卸入溜井,并严格控制矿石块度及含水量,以利改善放矿条件。
3.6.15 溜井装矿硐室及闸门操作室必须设有安全通道,便于操作人员在发生溜井跑矿时,能安全撤出危险区。
3.6.16 禁止人员进入溜井内处理堵塞。
第七节井底车场
3.7.1 井底车场可采用环行式和折反式,它应根据提升和运输方式、井筒与运输巷道的距离、运输量和运输品种等因素确定。
3.7.2 井底车场储车线的长度不小于1.5倍列车长度,采用不撤钩卸载时,储车线为1.1~1.2倍列车长度。
3.7.3 副井井底车场废石线路为1~1.5倍列车长度;材料和设备等临时占用的线路长度为15~30米。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设置人车专用线。
3.7.4 井底车场调车线通常为一列车的长度。
3.7.5 斜井矿车组提升时,其储车线为1.5倍列车的长度。
3.7.6 副井进、出车线为上下班通行要道时,应设双侧人行道、其宽度不小于1米。
第四章 井巷掘进与支护
一、一般规定
4.1.1 井巷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和《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施工,如需变更设计,需经原设计部门进行修改。
4.1.2 井巷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流砂、淤泥、砂岩等不稳固的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设计。
4.1.3 井巷作业地点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面必须无浮石,支护可靠;
2、工作面空气中粉尘和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以及空气温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5.1.8、45.1.9、45.1.1.10、45.1.11条的要求,并须有良好的照明;
3、作业地点嘈声应符合本〈〈规程〉〉第36.0.5条的规定。
4.1.4 竖井井筒施工,至少要有两套独立的能上下人员、直达地面的提升装置;
当两条竖井井筒到底后,应及时贯通,以形成两个安全出口。
井下各主要巷道的交叉道口必须设置路标,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4.1.5 工程中所用的材料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材料如需代换,需经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4.1.6 井巷工程接近和穿过含水的岩层、断层、溶洞、陷落区,地表水体或与钻孔相通的地质破碎带、积水的老窟、废旧井巷或灌溉泥浆的采空区,以及有水征兆时,应遵守本〈〈规程〉〉46.2的有关规定。
4.1.7 采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矿山测量部门必须提出准确图纸。当两个相互贯通的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米时,只许从一发工作面掘进贯通,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爆破警戒。
4.1.8 主要巷道和硐室施工,宜采用光面爆破。
4.1.9井巷工程应按批准的设计和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1.10 本〈〈规程〉〉第38.1.4条也适用于井巷掘进。
二、平巷(硐)
4.2.1 平巷(硐)施工一般应一次成巷;平峒开口应严格按照设计及时砌筑挡墙、硐门和支护。
4.2.2 永久支护和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矿岩的稳固程度和使用的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米;支护工作一般应由外向里进行。
4.2.3 在压力大,易风化和膨胀的软岩中,应采用短段掘砌(喷)法施工,并须加强临时支剧。
4.2.4 大断面巷道通过松软破碎地带时,一般采用导硐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单一导硐法施工时,其长度不应不超过30米;采用两侧导硐法时,导硐长度不宜超过4米;
2、导硐的位置与断面,应能满足通风和装运的要求;
3、导硐的刷砌(喷)与掘进一般不应采用平行作业;
4、导硐刷大后,应及时支护;采用混凝土支护而先拱后墙法施工时,拱基应采取补墙措施,以防移位和落拱。
4.2.5 长平巷施工,临时支护应架至工作面,以确保复工时顶板不致冒落。
4.2.6 巷道临时停工时,临时支护应架至工作面,以确保复工时顶板不致冒落。
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水大、岩石易风化时,应将全部已掘巷道进行永久支护。
三、斜井和斜坡道
4.3.1 斜井和斜坡道开口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及时砌筑挡墙、峒门和进行永久支护。斜井和斜坡道口顶部覆盖岩土的厚度不得小于2米。
4.3.2 斜井和斜坡道通过表土层的施工方法,应根据表土层的稳固性和井巷段面确定,一般可采用全段面掘进法、导峒法、先拱法墙法和板桩法。
4.3.3 斜井和斜坡道揭盖部分用料石或混凝土块砌筑井壁时,旋外侧必须在抹设防水层后回填表土,并应分层夯实。
4.3.4 斜井和斜坡道通过涌水地段,应及使进行永久支护,支护时应采取防,排水措施。
4.3.5 斜坡道掘进采用铲运机出渣的单程运距一般不大于150~200米,大于200米时,应采用井下自卸汽车。
4.3.6 长斜坡道施工时,一般需要设置会车道或调车硐室。其间距为150~200米,作为每次爆破循环中载重自卸汽车装载和临时卸载,铲运机和汽车之用。会车线长度一般为15米,其宽度应根据无轨设备外形尺寸,错车时的最小间隙和回车所需尺寸确定。
4.3.7 斜坡道掘进时,应使其底板平整,以利无轨设备行驶。
4.3.8 斜坡倾角大于20°时,不宜采用掘进与支护平行作业(锚喷支护除外)。
4.3.9 斜井施工应设有防止跑车和坠物的安全措施,并须开掘躲避硐室和临时转水硐室。
4.3.10 在斜井中移动耙斗式装载机时,其下方不准有人员停留。
第四节 坚井
4.4.1 竖井井颈一般应在旱季破土施工,并做好防水和排水工作。
4.4.2 竖井井口必须装置严密可靠的井口盖和能自动启闭的井盖门,卸渣装置必须严密,不许漏渣。禁止向井筒内投掷物料。
4.4.3 竖井应及时锁口和安设施工井架。
4.4.4 竖井井颈施工初期,井内应设梯子;深度超过15米时,应采用卷扬机提升人员。
4.4.5 竖井井颈掘完一段后,一般应随即向上构筑永久井壁;当井颈长度小于30米且土层稳定时,可全部掘完后一次构筑永久井壁。
4.4.6 井颈临时支护形式应根据土层的稳定性和含水情况确定。土层无水而稳定时,一般采用喷锚支护,其空帮距离不大于2~3米,土层稳定性较差时,一般采用井圈支护,其圈距不大于1米,空帮距离不大于1.2米。
4.4.7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前必须对稳车、悬吊钢绳及信号装置进行严格检查,并撤出吊盘以下所有人员,吊盘升降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帮空隙盖严。
4.4.8 竖井施工必须设置挂式的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稳车能力不得小于5吨,并应具有手摇装置,以备断电时用以提升井下人员。
4.4.9 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要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要有明显的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所有信号须经井口信号室转发。
4.4.10 井筒施工可采用单行或平行作业,当井筒深度超过400米时,净直径大于5.5米,且岩石较稳固时,宜采用平行作业。
4.4.11 井筒掘进段高,应根据穿过岩层的稳固程度和掘进、支护速度确定。采用挂圈背板或喷锚临时支护,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时,段高为30~40米,最大不超过60米,采用短段法掘进及永久支护时,段高为2~3米。
4.4.12 井筒延伸一般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当有巷道可以利用,且岩层稳定时,应尽量采用自下而上的延伸方式。
4.4.13 自上向下延伸井筒,一般应利用原生产井筒内预留的延伸间或可能腾出的空间,如条件不具备时,宜在原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内开延伸辅助小井和辅助水平至原井筒位置,利用延伸辅助水平向下延伸。
4.4.14 利用延伸间或井筒内可腾出的空间延伸井筒穿过岩保护盖时,一般应增设梯子间;保护盖上方设有贮水仓,保护盖下方应进行维护并设立固定盘。
4.4.15 为保证井筒眼身时的安全,在提升天轮间顶部的上方应设保护盖。当采用预留岩柱作保护盖时,岩柱的厚度应根据岩性确定,一般不宜小于井筒荒直径。当安设人工保护盖时(原井筒内为延深工作而预留的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人工保护盖的结构、强度,应依据断绳坠罐的冲击力设计,并有严密的封水截水设施。
2、当采用楔形人工保护盖时,其漏斗夹角一般应为18°~25°。漏斗中间,可用竹芭或其他弹性物料作为缓冲层。
3、砌筑人工保护盖时,应预埋引放井筒中心线的垂直管,钢管上口应保持高出生产井筒的井底水面。
4.4.16 延深工作所设置的保护盖,应在井筒基本装置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掘砌(喷)完后才允许撤除。撤除岩柱保护盖,允许以钻孔或不大于4米2的小断面从下而上先与大井连通。全面拆出岩柱工作,一般宜自上而下进行。
4.4.17 井筒延深5—10米后安装封口盘,在封口盘下3~5米处装设固定盘;天轮固定盘距离封口盘的垂高,不得小于15米,倒废石固定盘应高与封口盘5米。
4.4.18 自下而上延深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反井小断面应根据延深井筒的直径,可能达到测量精确度,施工方法和地址条件等确定,但一般不宜按井筒全断面掘进。
2、反井掘进到保护岩柱位置时,即应停止掘进,然后自上而下按井筒设计规格分段刷大,并进行永久支护。
3、刷大井筒前,应将反井与上一水平或上部井筒贯通,如采用反井与上部井筒直接贯通时,其断面不应大于4米2。
4.4.19 刷大反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刷大反井一般宜采用短段法施工,条件不允许时可按正常凿井顺序施工。
2、用漏斗下放废石的最大块度,不应超过300毫米,
3、拆除的框料、井圈、背板等,不得从废石间下放。
4.4.20 井筒局部的荒半径不应大于设计150毫米,平均不大于75毫米。
4.4.21 井筒掘进应经常监测井筒的杂散电流,当超过30毫安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4.4.22 井筒与相连的巷道口,应与井筒同时砌筑永久支护,其长度不得小于5米。
4.4.23 施工期间,必须绘制实测平面图、断面图、剖面图和展开图;对井筒所穿过的岩(土)层性质、厚度、倾角、涌水量、壁座和预留梁窝的位置、规格、结构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等均应进行详细记录。
第五节 天井和溜井
4.5.1天井和溜井的施工方法,应根据其倾角和矿岩的稳固程度确定。一般可采用普通法、吊罐法、爬罐法、深孔爆破法和钻进法。
4.5.2天井和溜井掘进距上部阶段7米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最后一次贯通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矿岩不够稳固时,最上部5米应采用由上向下掘进。
4.5.3普通法适用于矿岩不稳固至稳固和不同倾角的天井、溜井掘进。
4.5.4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吊挂工作台和横撑工作台时,必须牢固稳定,并用盖板盖严;工作台距工作面的铅垂高度不低于1.8米。
2、必须设置安全棚,其距离工作面的高度不大于6米。
3、掘进高度超过7米时,应设梯子间、石间等设施;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本《规程》第25、4、5条的规定。
4、作业人员进入天井和溜井之前,必须用局扇进行通风。
4.5.5吊罐法适用于矿岩中等以上稳固的垂直或近于垂直的天井和溜井掘进.
4.5.6采用吊罐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罐中心孔的孔不得小于100毫米,钻孔偏斜率海里大于1.5%
2.吊罐提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海里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离内的断丝根数不得超过总根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
3.必须有可靠的信号通讯装置,信号通讯线路禁止设置在吊罐孔内;
4.必须采用抗散电流的和确保作业人员到达安全地点的起爆方法;
5.必须采取防止吊罐中心孔堵塞的措施.
4.5.7爬罐法适用于矿岩中等以上稳固的各种角的天井和溜井掘进.
采用爬罐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爬罐接近导轨顶端时,必须时,必须将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2、禁止在导轨旁扩帮放炮。
3、本《规程》第26.5.6条第四款也适用于爬罐法。
26.5.9 深孔爆破法一般使用于矿岩中等稳固以上稳固,倾角从60°~90°天井和溜井掘进。
4.5.8 采用深孔爆破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凿岩爆破参数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炮孔偏斜率不得大于1.2%。
2、天井和溜井的高度一般不大于50米。
3、炮孔钻进应使用导向管。
4、天井下口必须用浅孔上掘4米。
4.5.9 钻进法适用于矿岩不够稳固至稳固、急倾斜至垂直的天井和溜井。
4.5.10 钻进法钻凿天井和溜井,一般应采用上扩法。
4.5.11 采用钻进法钻凿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钻机机座底板,一般应铺设混凝土垫层。
2、导孔偏斜率不得大于1%。
第六节硐室
4.6.1硐室掘进方法应根据岩石的稳固程度、断面大小和支护形式确定,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导硐开挖法、留渣开挖法。
4.6.2当岩石坚硬、节理裂隙不发育、整体性好,不需要临时支护,硐室高在5米以下时,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
4.6.3箕斗装载硐室与井筒连接处,必须砌筑成整体。
4.6.4翻笼硐室和矿仓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翻笼硐室宜先掘砌硐室,后掘砌设备基础。
2、用钢轨或铸铁板敷设矿仓底板时,其接头位置必须错开。
4.6.5破碎机硐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导硐光面爆破法施工时,应先拱后墙,最后清除岩柱,并掘砌设备基础;
2、硐室采用锚喷支护时,承重混凝土立柱应于喷射混凝土墙连成一体。
4.6.6中央水泵房、变电所和水仓,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施工,在施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水泵房施工时,吸水小井与水泵房连接部分的支护应一次完成。
2、为加快水仓掘进,可增开临时斜巷和通道,但斜巷位置必须避开水泵房和变电所。
第七节井巷支护
4.7.1井巷支护形式应根据矿岩的工程地质条件,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设计确定。
4.7.2井巷支护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
4.7.3井巷支护采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有关规定。采用型钢和木材支护时,应分别进行防锈和防腐处理。
4.7.4采用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的〈〈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施工规定〉〉的有关规定。
4.7.5采用锚杆支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锚杆直径一般小于14毫米;
2、固结锚的砂浆不应低于20兆帕,锚杆锚固力一般不小于50千牛;
3、锚杆间距不宜大于杆体长度的一半;
4、锚杆孔的直径、角度、深度及布置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孔距误差不大于200毫米,孔深误差不大于±50毫米;
5、锚杆杆体插入长度不小于设计规定的95%,锚杆端部不宜露出喷层表面。
4.7.6采用喷射混凝土、钢筋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喷射混凝土支护厚度不宜小于50毫米,不宜大于250毫米;
2、混凝土强度不低于15兆帕,竖井和重要硐室等工程的混凝土强度低于20兆帕,
4.7.7采用预应力长锚素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锚素孔布置形式和方向须经设计确定,锚素间距和排距一般不大于锚素长度的1/3;
2、锚素孔底不得位于同一平面上,应参差不齐,避免拉应力集中。
4.7.8喷射砂浆的厚度不宜大于50毫米。
4.7.9喷射混凝土(或砂浆)施工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有关规定。
4.7.10 锚喷支护应按照《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施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
第五章 采矿方法
5.1.1采矿方法划分分为空场采矿法、留矿法、充填法和崩落法四类,各类的采矿方法名称如表27-1:
表27—1
采矿方法类别 采矿方法名称
空场法 全面采矿法
房柱采矿法
分段采矿法
爆力运矿采矿法
阶段矿法采矿法
留矿采矿法 浅孔溜矿采矿法
极薄矿脉采矿法
深孔溜孔法
充填采矿法 上向水平分层干式、水砂充填采矿法
上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下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削壁充填采矿法
方框支柱充填采矿法
崩落采矿法 壁式崩落采矿法
分层崩落采矿法
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阶段强制崩落采矿法
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
5.1.2选择采矿方法应根据矿体的赋存特征和开采技术条件,从实际出发,并应尊循安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最佳的经济效益为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进行实验和试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生产矿山改变采矿方法时,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试验,并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5.1.3采矿方法设计应包括矿房和矿柱回采、地压管理以及空气处理。
5.1.4根据不同的采矿方法,矿体可划分为采场或盘区进行开采。采场或盘区须具备独立的回采顺序;出矿和完善的通风系统;材料和设备输送以及压气、水、电供给系统。
5.1.5采场必须有两个置于两端的人行通道,其中一个必须连通上、下阶段巷道。人行天井应设置梯子间,并须符合本《规程》第25.4.5条的规定。
5.1.6同一矿体的上下相邻阶段和同一阶段相邻平行矿体的矿房和矿柱,其规格应相同,上下和前后均应对应。
5.1.7在上下相邻的两个阶段,沿倾斜相对应布置的采场采用空场采矿法和留矿法回采时,不得同时回采。
5.1.8准确圈定矿体顶底板界线,严格控制采高,降低矿石损失与贫化。
5.1.9采准、切割工程应尽量利用探矿工程。
5.1.10采准斜坡道的坡度不大于20%,斜坡道断面应符合本《规程》第25.5.4条的规定。采用锚杆或锚索护顶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二十六章第七节的有关规定。
5.1.11电耙出矿的采场,电耙绞车应置于进风侧,逆风流耙矿;有污风串联时,禁止人员作业。
5.1.12采场控顶高度一般不大于4米;当矿岩稳固,采场配有服务车辆或其他措施检查顶板,或有可靠的护顶措施,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控顶高度可增加到6~8米。
5.1.13浅孔、中深孔和深孔崩矿的矿石大块率应分别控制在5%、10%和15%以下,并应及时进行二次破碎。
5.1.14采场溜井应安设格筛。采用电耙底部结构的采场,出矿溜井口一侧应设不小于0.8米的人行道。
5.1.15开采极薄或薄矿体时,采场回采空间的铅垂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应满足采、装、运设备作业的要求。
第六章 空场采矿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6.1.1空场采矿法适用于矿体和围岩中等以上稳固、矿岩接触面较明显、形态较稳定的矿体。
6.1.2矿山应加强顶板管理,
6.1.3及时回采矿柱和处理空区。
6.1.4矿山应对矿柱进行应力、变形观测,当应力增加较大时,应编制与采矿计划相应的低压动态图。
6.1.5在矿房回采过程中,不得破坏顶板,采用中孔或深孔爆破时,应严格控制炮孔深度和方位。
第二节 全面采矿法
6.2.1全面采矿法主要适应于厚度不大于5米的缓倾斜矿体。
6.2.2顶板岩石稳固性较差,但采取维护顶板措施,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亦可采用全面采矿法。
6.2.3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其长度一般为50~60米,沿倾斜长度一般不大于60米。
6.2.4采场可根据情况留或不留底柱。采场内一般留直径不小于3米的不规则矿柱,其间距以支撑顶板、确保作业安全为原则。
6.2.5开采价值较高的矿体或富矿段,应考虑采取人工矿柱支护顶板的措施;不回采的矿柱,应布置在夹石带,或低品位地段。
6.2.6采场运输平巷,分为脉内及底盘脉外两种形式。平巷运输线路较长,要求漏斗有一定的存矿量时,一般采用脉外运输平巷;矿体走向长度不大,或能利用原有探矿沿脉巷道时,可采用脉内布置。
6.2.7切割巷道,沿矿体底板接触面布置;若矿体底板起伏不平,可适当低于接触面。
6.2.8矿体厚度小于1.8米时,为降低贫化和不使顶板受到破坏,切割巷道的高度不应超过设计采幅。
6.2.9切割巷道应从贯通上下阶段的天井中开始施工,禁止才能感盲漏斗中进行。
6.2.10矿体厚度小于3米时,全厚一次回采;矿体厚度大于3米时,一般分层或分阶段回采。
6.2.11回采工作面可采用直线式或阶梯式。采用阶梯式时,阶梯长8~20米,阶梯间超前距离为3~5米。
6.2.12回采一般用浅眼落矿。当矿体顶板岩石极稳固,落矿后,人员能安全进入矿房作业,也可采用中深孔落矿。
6.2.13确定专人经常检查处理顶板,并定期进行观测;局部不稳固时,应采取临时性支护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6.2.14凿岩与电耙出矿、顶板处理不得同时进行。
6.2.15顶板出现漏水等异常现象时,应先打探水孔,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6.2.16采场回采结束时,应及时回收顶板粉矿。
第三节房柱采矿法
6.3.1房柱采矿法主要适用于厚度不大于8米、矿石价值不高或品位较低的缓倾斜矿体。回采价值高的矿体时,必须考虑回采矿柱。
6.3.2盘区沿矿体走向布置。在盘区内垂直走向划分为若干个采场,采场由矿房和矿柱组成。盘区间留间柱(矿壁)和阶段顶底柱。
6.3.3盘区走向长度为60~80米,矿房跨度根据顶板围岩稳固情况确定,一般为8~15米,倾斜长度不超过60米。
6.3.4盘区间柱宽度不小于3米,设计考虑回采的间柱宽度不小于6米;采场内规则矿柱,可采用圆形、椭圆形、方形;矿柱直径一般3~5米,矿柱沿倾斜间距一般为5~7米。
6.3.5采用电耙出矿时,每个采场应布置一个出矿漏斗。
6.3.6中厚矿体采用预控顶中深孔回采方案时,在每个采场的矿体与顶底板边界分别布置一个脉内切顶天井和凿岩天井。
6.3.7多层矿体分别开采时,应自上而下逐层回采,上下矿层中的矿柱应相互对应。
6.3.8矿体厚度小于3米的采场,全厚一次开采,大于3米的采场,应分层、分阶梯或控顶的方法开采。
6.3.9盘区内回采顺序,不得由盘区两翼向中间推进。
6.3.10采用预控顶中深孔落矿方案时,一般是用一次全面切顶(即预控顶)或利用爆力运搬矿石的分次切顶,即沿矿体顶板在落矿前事先一次或分次切开一层高约2米、长度与矿房开采的尺寸相同的空间,根据顶板稳固情况用锚杆或摩喷支护。
6.3.11回采切顶层下部的矿石时,自凿岩天井布置扇形中深孔落矿,落矿步距一般为5~7米。
6.3.12本《规程》28.2.2、28.2.6、28.2.7、28.2.9、28.2.11、28.2.13、28.2.14、28.2.15、28.2.16条的要求也适应用于房柱采矿法。
第四节分段采矿法
6.4.1分段采矿法主要适用于不含或少含夹石头的中厚以上的急倾斜和倾斜矿体。
6.4.2矿体厚度在15以下时,采场沿走向布置,其长度不超过60米;矿体厚度在15以上时,采场一般垂直走向布置,矿房宽度为10~20米,长度为矿体厚度;当矿体厚度大于50~60米时,在矿房之间应留纵向矿柱;间柱宽度一般为8 ~10米,顶柱高度一般为5~8米。底柱高度按采用的底部结构确定。
6.4.3阶段高度一般为40~60米;分段高度应根据凿岩、装运设备、采场安全情况等因素确定。
6.4.4阶段运输平巷一般布置在脉外,通过横巷与脉内或脉外天井相通。
6.4.5天井一般布置在房间矿柱中,分段出矿的采场天井布置在下盘脉外,作通风、人行、运料之用。
6.4.6采用无轨设备出矿时,一般应于采场下盘围岩中布置采准斜坡道。
6.4.7无轨设备的装矿进路一般应与出矿巷道成45°~50°交角布置,其间距一般为10~15米,长度不小于无轨出矿设备长度与矿堆占用长度之和。
6.4.8电耙巷道的间距一般为10~15米,采用倾斜电耙巷道时,其倾角不大于25°。
6.4.9切割天井的位置应根据矿房的回采顺序和出矿方式确定,一般布置在矿房的中央或端部。
6.4.10放旷漏斗在采场中应均匀分布,可采用单侧或双侧漏斗布置。双侧漏斗呈交错或对称布置。
6.4.11漏斗穿必须垂直电耙巷道开凿,其间距一般为5~7米,漏斗穿和漏斗颈的尺寸应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3倍,但不得小于1.8*1.8米。
6.4.12矿房回采可采用从矿房中央向两侧或从一侧向另一侧后退式回采;矿房各分段的回采一般应在一垂直面同时推进。采用分段出矿时,以分段为单元,沿阶段高度自上而下进行回采;分段内从一侧向另一侧后退式回采。
6.4.13采场落矿,一般采用垂直扇形中深孔或深孔;落矿前应留矿石垫层。
第五节爆力运搬采矿法
6.5.1爆力运搬采矿主要适用于底板平整光滑的中厚倾斜矿体。
6.5.2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采场长度一般为50米,最大不超过60米;阶段高度和沿倾斜长度应按爆力运搬的有效距离确定。
6.5.3间柱宽度为6~8米,顶柱高度4~6米,底柱高度按采用的底部结构确定。
6.5.4阶段运输平巷布置在脉外,一般距矿体底板6~8米。
6.5.5凿岩天井一般布置在矿房中央的底盘接触线,其数量应根据矿体的厚度和凿岩设备合理确定。
6.5.6切割工程可利用浅孔或中深孔形成,但切割后的采场底板必须平整,以利爆力运搬。
6.5.7矿房可采用阶段回采和分段回采,分段回采应先采上段后采下段;矿房内凿岩天井之间应以相同的速度推进。
6.5.8矿房回采一般在凿岩天井内打倾斜扇形(中)深孔,扇形炮孔面应垂直矿体底板;由上而下分次爆破,爆破步距视漏斗或堑沟的容积而定。
6.5.9落矿前,须将采场矿石基本放空,仅在漏斗中留缓冲垫层。
6.5.10随回采高度的增加,应减少爆破步距和增加装药量,以满足爆力运矿的要求。
6.5.11爆破后,应及时修复天井中的梯子及工作平台。
6.5.12本《规程》第28.4.7、28.4.8、28.4.10、28.4.11条也适用于爆力运矿采矿法。
第六节阶段矿房采矿法
6.6.1阶段矿房采矿法主要适用于不含或少含夹石的厚度大于10米的急倾斜矿体和任何倾角的极厚矿体。
6.6.2矿体厚度小于20米时,采场沿走向布置,其长度不超过50米;矿体厚度大于20米时,采场一般垂直走向布置,其长度为矿体厚度,宽度不应超过20米。阶段高度一般为50~60米;间柱宽度为8~10米,顶柱高度一般为5~8米,底柱高度应根据底部结构确定,当矿体厚度大于50~60米时,在矿房之间应纵向矿柱。
6.6.3阶段运输平巷一般布置在底盘脉外,当运输量大时,应与沿脉和穿脉巷道组成环形运输系统,阶段采用无轨装运设备时,矿石直接运至主溜井。
6.6.4天井一般布置在间柱内,布置方式可采用对角式或下盘对角式。
6.6.5采用水平深孔落矿时,凿岩硐室应错开布置在凿岩天井中,其垂直间距为5~6米或与分层回采厚度相适应;凿岩天井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凿岩设备的有效凿岩深度确定,切割和拉底的空间应为崩落分层矿石体积的30~40%。
6.6.6采用下向垂直或倾斜深孔落矿时,一般在采场顶部按崩矿步距平行开掘凿岩巷道。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时,矿房回采可由一侧或两侧向切割槽爆破;垂直矿体走向布置时,一般由上盘向下盘逐次爆破。
6.6.7采用大直径深孔落矿(含V.C.R法)时,在矿房顶部沿矿房全宽开凿凿岩巷道,其高度应根据采用的回采凿岩设备确定;凿岩巷道必须进行支护,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6.6.8本《规程》28.4.7、28.4.8、28.4.9、28.4.10、28.4.11、28.4.16、28.4.17条的要求也适应于阶段矿房采矿法。
第七章 留矿采矿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7.1.1留矿采矿法适用于矿石和围岩中等稳固以上、厚度从极薄至厚的急倾斜矿体,倾角变化小,矿石无氧化、结块和自然性。
7.1.2采场局部放矿,必须加强管理,控制每个漏斗的放矿量,保持留矿面平整,在受放矿影响的留矿面上,禁止人员通行和作业;如发现悬空,必须及时处理。
7.1.3采场上、下盘局部不够稳固时候,可采用锚杆支护,以确保作业安全。
7.1.4采场最终放完矿后,对品位较高的采场积存的粉矿,应进行冲洗回收。
第二节浅孔留矿采矿法
7.2.1浅孔留采矿法主要适用于厚度从薄至中厚急倾斜矿体。
7.2.2采场局部放矿,必须加强管理,控制每个漏斗的放矿量,保持留矿面平整,在受放矿影响的留矿面上,禁止人员通行作业;如发现悬空,必须及时处理。采场留矿面至回采作业面的高度为1.8~2.0米。
7.2.3采场上、下盘局部不稳固时,可采用锚杆支护,以确保作业安全。
7.2.4采场最终放完矿后,对品位较高的采场积存的粉矿,应进行冲洗回收。
第三节浅孔留矿采矿法
7.3.1 浅孔留矿采矿法主要适用于厚度从薄至中厚急倾斜矿体。
7.3.2 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长度为40~60米;阶段高度为40~60米,开采薄矿脉时,可适当降低。
7.3.3 采场的间柱宽度为6~10米,顶柱高度为3~6米,底柱高度应根据底部结构确定。
7.3.4 采场底部结构可采用漏斗自重放矿、振动放矿、平底装矿和电耙底部结构。漏斗间距为5~8米,采用振动放矿时,可加大到6~10米。
7.3.5 阶段运输平巷可采用脉内或脉外布置方式,运输量小时,一般采用脉内布置。
7.3.6 人行天井一般布置在间柱中,每隔4~6米开掘人行联络巷道。
7.3.7作业面与两端人行天井必须畅通。
7.3.8矿房落矿可采用上向炮孔和水平炮孔。矿房顶板在短轴上应略呈拱形。
7.3.9 本《规程》第28.4.7、28.4.8、28.4.10、28.4.11条的要求也适用于浅孔留矿采矿法。
第四节 极薄矿脉留矿采矿法
7.4.1 极薄矿脉浅孔留矿采矿法适用于平均厚度不超过0.8米的急斜单一矿脉。
7.4.2 采场沿矿脉走向布置,长度为40~60米,阶段高度不大于50米。采场最小采幅度为0.9料,最小不超过1.1米。
7.4.3采场底柱高度一般为5米。顶柱高度一般为3米。采场自学成才根据上下盘围岩的稳固性、矿脉间距和长度,可采用留间柱和不留间柱方案;当矿脉走向长度超过200米时,每隔100米~120米必须留一个间柱,其宽度一般为6米。
7.4.4 阶段运输巷道和采准天井一般利用原有沿脉探矿平巷和天井。采准天井布置在采场一侧,另一侧可在回采过程中架设顺路天井。顺路天井随回采工作面逐层架设。其上部出口应加盖安全棚。
7.4.5 本《规程》第29.2.4、29.2.7条的要求也适用于极薄矿脉留矿采矿法。
第五节 深孔留矿采矿法
7.5.1 深孔留矿采矿法主要适用于中厚至厚的产状较规整的急倾斜矿体。
7.5.2 矿体厚度小于15米时,采场沿走向布置,其长度不超过60米;矿体厚度大于15米时,采场垂直走向布置,其长度为矿体厚度,矿房宽度不大于15米。阶段高度一般为50~60米。间柱宽度为8~10米,顶柱高度为5~8米,底柱高度按采用的底部结构确定。
7.5.3 矿房落矿一般采用水平扇形深孔或中深孔,落矿的分层高度一般为5~6米。
7.5.4 本《规定》第28.4.7、28.4.8、28.4.10、28.4.11、28.6.3、6.5.4、6.6.5条的要求也适用于深孔留矿采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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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充填采矿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8.1.1充填采矿法适用地表需要保护,经济价值高,上部或相邻矿体暂不开采,矿石或围岩具有自燃性和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的矿床。
8.1.2充填采矿法可开采任何厚度、任何倾角、矿石和围岩从稳固到不稳固、以及形态复杂的矿体。
8.1.3采用充填采矿法的矿山,必须建立完善、可靠的充填系统。
8.1.4采场出矿溜井一般应设两个,其直径必须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3倍,但不得小于1.5米。
8.1.5采场每分层底板上的粉矿必须清扫回收。
8.1.6采场顶板要加强管理,一般应采取护顶措施。
第二节上向水平分层干式、水砂充填采矿法
8.2.1上向水平分层干式、水砂充填采矿法适用于中等以上稳固的矿体。
8.2.2 矿体水平厚度小于15米时,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长度一般为30~60米;矿体水平厚度大于15米时,采场垂直矿体走向布置,宽度一般为10~20米。阶段高度30~60米,间柱宽度6~10米,顶柱高3~4米,底层高5~6米。
8.2.3 矿石价值低,矿体面积大,可用单步骤回采的点柱式充填法,间柱宽度一般4~6米,点柱直径4~5米,采场点柱总面积不超过采场总面积的10~12%。
8.2.4 同一矿体各阶段间柱应相互对应,多层缓倾矿体在同一阶段的间柱也应相互对应。
8.2.5 充填井一般布置在采场中央,应与出矿溜井、泄水井等错开布置,其错开距离不小于5米。
8.2.6 使用装运机或小型铲运机出矿的采场,应利用采场天井设置提升装置,以便吊装设备。使用凿岩台车和较大铲运机的采场一般应设置斜坡道。
8.2.7 采用矿石底柱时,拉底层底板必须平整,在底柱上应构筑厚度不小于0.4米、混凝土强度不小于15兆帕的钢筋混凝土隔离层,并使其周边伸入围岩中。采用水砂充填时,也可采用水砂胶结隔离层,其强度不小于5兆帕,厚度不小于5米。
8.2.8 矿房应按二次圈定的矿体界线和测量划定的矿柱界线进行回采,间柱和点应保持垂直;矿体中的较大夹石应留作岩柱,或分别回采,用作充填。
8.2.9 回采中发现的支脉,必须同时进行回采。
8.2.10 采场出矿时,禁止铲装(扒)底板充填料;每班下班前或每分层出矿结束时,采场放矿溜井应装满矿石。
8.2.11 采场充填前,靠间柱的一侧,应构筑密实的混凝土隔离墙,上下分层的隔离墙应严密衔接,并保持在同一垂直面上。隔离墙厚度不小于0.3米,混凝土强度不低于15兆帕。混凝土隔离墙与间柱之间不得留有空隙。
8.2.12 每分层干式或水砂充填面上,应铺设混凝土垫层或水砂胶结垫层;混凝土垫层厚度不小于0.15米,强度不低于15兆帕;水砂胶结垫层厚度不小于0.4米,强度不低于5兆帕。
第三节上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8.3.1 上向胶结充填采矿法主要适用于矿石中等以上稳固的厚矿体。
8.3.2 为了减少矿石的损失与贫化,在规整的矿体中允许两个中段对应的采场合并回采。
8.2.3 采场内溜井有可能漏入充填料浆时,充填前溜井必须放空。
8.3.4 本《规程》第30.2.2、30.2.4、30.2.5、30.2.6、30.2.8、8.2.9、30.2.10条的要求也适用于上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第四节下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8.4.1 下向分层胶结充填采矿法主要用于矿石和围岩不稳固或极不稳固的矿体。
8.4.2 阶段高度一般为30~60米,若采用机械化无轨设备、脉外溜井出矿时,则可提高到100~200米。采场长度应根据采场出矿设备确定:采用铲运机出矿为50~100米;采用电耙、装运机出矿,一般为25~50米。
8.4.3 采场回采进路采用电耙出矿时,宽度为2~2.5米,高度一般为2~4米;采用铲运机出矿时,宽度为3~5米,高度为3~4米。
8.4.4 采场斜坡道、分段平巷、脉外溜井和人行通风井必须布置在比较稳固的围岩中。
8.4.5 采场放矿溜井与人行天井必须错开。如脉外放矿溜井布置在不够稳固的围岩中,必须采取支护措施,保证出矿顺利进行。
8.4.6 矿房回采时,第一、二分层为护顶层,必须形成完整的坚固假顶后,方可转入正式回采。
8.4.7 掘进分层巷道和回采假顶不完整的进路时,必须采取护顶措施。
8.4.8 回采进路应严格按照测量给定的方向和坡度施工。凿岩爆破时,不得破坏充填体和降低其稳定性。
8.4.9 回采进路必须采用局扇进行混合式通风,并采取其它防尘、降尘措施。
8.4.10 采用电耙出矿时,放矿溜井应锁口,其直径不大于1.5米。
8.4.11 回采进路可采用水平或倾斜布置,倾斜分层的倾角应大于胶结充填料的自流坡度。
8.4.12 充填前分层巷道、回采进路底板必须整平,并构筑坚固、不渗漏的隔离,其间距为30~50米。
8.4.13分层巷道和回采进路的充填要边疆进行,严格按设计施工并接顶;充填体高计强度不得低于5兆帕。
第五节削壁充直采矿法
8.5.1 削壁充填采矿法适用于产状变化不大的极薄矿脉,矿石与围岩接触时显,且易于分离。
8.5.2急倾斜矿脉的采场构成要素与极薄矿脉留矿采矿法基本相同。缓倾斜矿脉的采场构成要素与全面法纪基本相同,一般不留顶柱和间柱,底柱不超过3.5米。
8.5.3 缓倾斜矿脉的采场运输平巷应布置在矿体底盘。
8.5.4 缓倾斜的相邻平行矿脉,脉距在2.5~5.0米时,必须先采底盘矿脉,后采顶盘矿脉。回采底盘矿脉时,要求充填接顶。
8.5.5 矿石与围岩必须分别回采,一般先采矿石后采底盘围岩充填采场。缓倾斜采场院可先采易崩落的矿石或围岩。
8.5.6 开采缓倾斜矿脉时,应用大块废石砌筑挡墙,挡墙中用碎块废石填满接顶。切割平巷应予保留,以利下阶段矿房和上阶段底柱一并回采。
8.5.7 急倾斜采场落矿前应铺高垫板,防止粉矿落入充填料中,缓倾斜采场在充填前必须清扫回收底板及挡墙粉矿。
8.5.8 缓倾斜采场的充填挡墙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应大于2.5米。
第六节方框支柱充填采矿法
8.6.1 方框支柱充填采矿法主要适用于矿石和围岩极不稳固的分散小矿体,或需保护上部暂不回采的矿体。
8.6.2 阶段高度为25~30米,采场长30~40米,宽12米。采场分若干分条,每分条由长8格、宽2格、高8格组成;每个方框为一格,方框的长度和宽度均为1.0~1.8米。高为2.1米。矿石松散时留2格高度的底柱。
8.6.3 阶段运矿平巷一般布置在下盘脉外,在采场脉外和脉内各布置一个人行通风天井;采场每隔8~12米,在方框内必须布置一个充填井,每隔5~8米必须布置一个放矿溜井。
8.6.4 矿体在阶段以上高度超过17米时,应布置两个分段进行回采。
8.6.5 两个阶段同时进行回采时,上阶段必须超前12米以上;同一阶段相邻采场同时进行回采时,相邻两采场高度不得小于9米;同一分条回采的相邻方框在水平面上应超前2~3格。在垂直面上应超前3~4格的方框高度。
8.6.6 爆破落矿时,相邻方框要打横撑,并严格控制在一格方框的范围,严禁超挖。落矿前必须铺高垫板,充填前应清扫粉矿。
8.6.7 方框架设必须使立柱垂直,横梁水平、方正,顶、帮楔紧,上下方框在一垂直面上。
8.6.8 采空三个方框高度,连续空格达48格时,必须充填两个方框的高度。充填料块度不得大于200毫米,充采比必须达到0.7。
8.6.9 在架设方框时,顶部需铺设木板,确保生产安全。
第九章 崩落采矿法
批一节 一般规定
9.1.1 崩落采矿法适用于地表允许崩落,矿石和覆盖岩层无自燃性和结块性;矿石价值和品位较低,覆盖岩层能呈大块崩落,以及中厚急倾斜矿体和倾斜、缓倾斜厚至极厚矿体。
9.1.2 在下列条件采用崩落采矿法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1、高山陡坡地形,应防止塌方、滚石和泥石流危害;
2、雨水充沛地区和地表有厚层覆土,应防止泥、水涌入采区。
3、开采岩不能自然崩落时,必须强制崩落围岩或采取其它措施形式覆盖垫层。
9.1.3 阶段运输平巷一般布置在脉外,盘区生产能力和运输量大时,一般采用环形运输系统。
9.1.4 盘区开采期间必需保护的阶段运输平巷和采准工程应布置在该盘区开采岩石移运范围以外10米。
9.1.5 溜矿井直径就应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3倍,但不得小于1.8米;溜矿井倾斜角不应小于55。。
9.1.6 矿体水平推进方向应严格按控制地压有利的顺序进行开采,并保持与矿井通风系统主风流相反的方向。
9.1.7 落矿方法根据采矿方法和矿石性质确定,可采用浅孔、中深孔、深孔和自然崩落。因特殊情况采用药室落矿方方法时,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9.1.8 覆盖岩石下放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放矿条件,矿山要制定合理的放矿制度,编制放矿图表,实行控制放矿;
2、根据开采技术经济条件,确定合理的放矿截止品位;技术经济条件改变时,应重新确定放矿截止品位,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采场每个出矿点或放矿漏斗应按截止品位严格控制;
4、加强采场出矿过程中的计量、取样和化验工作,接近截止品位的出矿点或漏斗,每班须进行取样和化验,防止大量废石混入;
5、经确定终止的出矿点或漏斗应及时封闭。
第二节 壁式崩落采矿法
9.2.1 壁式崩落采矿法主要适用于顶板岩石不稳固、产状较规整的缓倾斜薄矿体。
9.2.2 采场长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和要求同时生产的采场数等确定,一般为50~100米,最大不超过200米。
9.2.3 阶段高度一般为10~30米。采场沿倾斜的长度应根据出矿设备的合理运距确定,采用电耙出矿时,不大于60米;采用刮板运输机和铲运机时,不大于150米。
9.2.4 采场运输平巷可采用底盘脉外和脉内布置.开采多层或不规则的单层矿体时,运输平巷一般布置在底盘脉外;单层矿体且仅一个阶段生产时,运输平巷可布置在脉内。
9.2.5 切割开井(或平巷)一般于采场一侧沿矿体全厚开掘,并与放矿漏斗和安全道联通。安全道一般每隔2个漏斗(10~12米)布置一条,并与上阶段平共联通。
9.2.6 采场漏斗间距为5~6米。采场运输平巷布置在脉内时,可不开掘漏斗,用电耙或链板运输机直接装车。
9.2.7 矿体一般采用单翼或后退式回采。上阶段或上分段的回采工作面应超前下阶段或下分段回采工作面50米以上。
9.2.8 回采工作面可采用直线式、阶梯式和伪倾斜对角式。直线式工作面一般用于风镐落矿和链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出矿的采场;阶梯式工作面用于矿石较稳固的采场,下阶梯应超前上阶梯1~2倍排距;伪倾斜工作面用于矿体倾斜角25度~30度的采场。
9.2.9 矿房落矿采用浅孔爆破;硬度低的矿石可采用电钻打眼或风镐直接落矿。
9.2.10 矿体赋存和开采技术条件适合的矿山,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液压支架。
9.2.11 采场切顶密集支柱每隔3~5米,应留宽度不小于0.8米的安全出口。
9.2.12 支柱回收一般应采用回柱绞车,回柱应按自下而上、由远而近的顺序进行。
9.2.13 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须待上层矿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方可回采下层矿。
9.2.14 采场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并禁止人员入内。
9.2.15 下向伪斜采场放顶前,应沿相邻未采采场架设一排密集支柱,以免相邻采场回采时,冒落岩石滚入控顶区。
9.2.16 根据开采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控顶距和放顶距。初次放顶应大于正常放顶距。无论放顶距大小,工作面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1.5米。
第三节 分层崩落采矿方法
9.3.1分层崩落法主要适用于上盘围岩不稳固、矿石品位高和价值大、易结块、不宜用其他方法开采的矿体。
9.3.2矿体厚度小于15~20米,采场沿走向布置,回采进路垂直走向布置,当矿体厚度小于8米时,回采进路沿走向布置。矿体厚度大于15~20米,采场垂直走向布置,回采进路沿走向布置。
9.3.3单翼回采的采场长度一般为20~40米;双翼回采的采场长度为40~60米。采用铲运机出矿时,采场长度可适当加大。
9.3.4阶段高度一般为30~50米。
9.3.5阶段运输平巷、采场天井和溜矿井一般布置在脉外围岩中,当矿体厚度很大时,应加设脉内运输平巷、天井和溜矿井。
9.3.6分层高度一般为2~3.5米;回采进路宽度一般为1.8~3米。
9.3.7采场上下相临的分层平巷或很巷应错开布置,其岩壁厚度不得小于2.5米。
9.3.8采场下分层的进路必须和上分层的进路相对应。
9.3.9采场自上而下分层回采,多分层同时回采时,上分层回采工作面必须超前10米以上。
9.3.10相邻采场同时回采时,分层超前距离不得大于两发分层高度;在同一个水平回采时,其工作面推进线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采场的回采顺序应保持其崩落线近似水平、倾斜均衡下降。
9.3.11回采步距一般不大于2米,落矿不得破坏支柱和假顶。
9.3.12分层回采时不得残留矿柱。
9.3.13分层假顶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确保假顶质量。
9.3.14进路回采时,工作面应采用压抽混合式通风。
9.3.15放顶可采用回柱放顶,爆破支柱放顶和爆破顶盘等方法,严禁在悬空下进行作业。
9.3.16采用进路回采时,其放顶步骤可采用下列顺序:
1、进路采完后立即崩落假顶。
2、回采进路与崩落区之间维护一条已采进路,进路逐条放顶或2~3条进路一次放顶。
9.3.17回采第一分层时,其上部必须形成厚度不小于4~6米的岩石垫层回采数分层后,逐步形成20米的缓冲层,如出现悬顶,应加强放顶。
第四节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9.4.1有底柱分段崩落法主要适用于产状、形态变化不大和不含少含夹石的矿体。
9.4.2阶段高度一般为40~60米,急倾斜和倾斜厚矿体的分段高度一般为20~30米,倾斜中厚矿体的分段高度一般为10米。
9.4.3矿体厚度小于15米,采场一般沿走向布置,厚度大于15米,采场垂直走向布置,采场长度一般为30~50米,宽度一般为10~15米。
9.4.4底柱高度应根据矿石稳固程度和底部结构类型确定,阶段底柱高度一般为8~12米,分段底柱高度为5~8米。
9.4.5漏斗在采场受矿面积内应均匀分布,以满足覆盖岩石下放矿的要求。电耙出矿时,漏斗间距一般为6~10米,振动放矿时,漏斗间距一般为8~10米;铲运机出矿时,漏斗间距为7~15米。漏斗可采用单侧和双侧布置,双侧漏斗可采用对称和交错两种布置形式。
9.4.6开采极厚矿体且产量较大时,阶段间应设置电梯井,以提升人员和设备,采场分段出矿采用铲运机时,应开掘斜坡道。
9.4.7分段平巷的断面应满足通风、人行、运送材料、设备的要求。
9.4.8凿岩井巷和硐室的规格、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凿岩设备尺寸、凿岩能力和采场尺寸等因素确定,天井中的凿岩硐室应交错布置。
9.4.9开采厚大矿体且产量较大时,应布置专用的进风和回风道。
9.4.10切割、拉底可采用浅孔、中深孔和深孔。切割井巷的规格、长度、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切割尺寸的要求,拉底面积不应小于落矿面积。
9.4.11多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下分段回采,其超前距离不小于一个分段高度。
9.4.12开才厚大矿体时,一般应由底盘到顶盘的顺序回采,当顶盘矿石松散,最后回采将使顶盘应力增加很大时,可采用由顶盘到底盘的回采顺序。
9.4.13采用双翼或多翼回采时,最后回采的区段应在矿体较薄、品位较低和矿石较稳固的矿段。
9.4.14采用垂直小补偿空间挤压爆破落矿时,补偿比应通过实验确定。
9.4.15采用侧向挤压爆破落矿时,崩矿层厚度应通过实验确定。
9.4.16采用水平挤压落矿时,落矿前,拉底水平以下的漏斗必须装满矿石;底部结构一般应加固。
9.4.17凿岩爆破参数应通过实验确定。
9.4.18本《规程》第28.4.7、28.4.8、28.4.11、28.6.3条规定也适用于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第五节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9.5.1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主要适用于矿石和底板围岩较稳固、顶板围岩不稳固和夹石可分采的矿体。
9.5.2矿体厚度小于20米时,采场一般沿走向布置。其长度为50~70米,矿体厚度大于20米时,采场一般垂直走向布置,其长度一般不大于50米。矿体厚度超过50米时,可考虑在矿体中央增开分段平巷,以利采场通风和出矿。
9.5.3阶段高度一般为50~70米,如矿体倾角较陡,底板岩石稳固,阶段高度可适当增加。
9.5.4分段高度与矿石性质、凿岩和出矿设备有关,一般为8~12米;回采进路间距应通过实验确定;但分段高度、进路间距与断面三个结构参数应统筹选定。
9.5.5分段平巷至矿体的距离应满足装运设备在直线段铲装矿石的要求,其底板一般应铺设混凝土,铲运机卸矿车应在直线段进行。
9.5.6使用铲运机出矿时,在阶段之间应布置斜坡道;使用装运机出矿时,可布置设备提升井,如产量大,作业人员多,可考虑设备客货电梯,一个设备井沿矿体走向服务年限的长度一般为400米。
9.5.7矿石井的设置(数量、位置)应根据分采的废石量和脉外采准掘进量确定。
9.5.8上、下分段间的回采进路应交错布置, , , ,以符合放矿椭球体的要求。
9.5.9回采进路顶、底板应在平整,底板纵向坡度为3~5°‰
9.5.10在第一分段回采之前,必须形成上部覆盖层,覆盖层最小厚度为2倍分段高度;在围岩稳固时可考虑暂留矿石垫层。
9.5.11在落矿之前,在各进路端部开切割槽。
9.5.12在同一分段内,相临进路回采的超前距离,一般不大于10米。
9.5.13上、下分段回采进路之间,上分段的回采必须超前,其超前距离一般不小于20米。
9.5.14崩矿炮孔采用扇形,扇形面一般为前倾80~85°;扇形炮孔的边孔为60~70°。
9.5.15炮孔排距和崩矿步距应通过实验确定,大块率应控制在10%以下。
9.5.16崩矿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破坏回采进路顶板,保护好“眉线”。
9.5.17崩矿后如发现“立槽”或“悬顶”时,应及时处理。
9.5.18在进行出矿作业时,必须在进路全宽均匀装矿。
9.5.19每个崩矿步距的出矿量,必须准确计量和取样,以利及时指导出矿工作。
9.5.20当夹石厚度较大时,应尽量考虑分采。
9.5.21回采进路一般采用局扇进行混合式通风,并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第六节阶段强制崩落采矿法
9.6.1阶段强制崩落采矿法适用于产状、形态变化不大、少含夹石的急倾斜矿体、倾斜和缓倾斜极厚矿体。
9.6.2阶段高度一般为40~60米,采场底柱高度一般为8~12米。
9.6.3两个阶段同时回采时,上阶段必须超前回采,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一个阶段高度。开采极厚矿体时,相临采场必须以阶梯式进行回采。放矿时的矿石与废石接触面的倾角不得大于45°。
9.6.4矿体上下盘围岩不能自然崩落时,应强制崩落或暂留矿石作为垫层,垫层厚度不得小于20米。
9.6.5采用暂留矿石垫层的采场,必须按放矿计划严格控制每个放矿口的放矿量,应使垫层厚度不小于规定值。
9.6.6暂留矿石垫层的放出,必须在其上形成岩石垫层后方可进行。
9.6.7本《规程》第28.4.7、28.4.8、28.4.11、31.4.3、31.4.4、31.4.5、31.4.8、31.4.9、31.4.10、31.4.12、31.4.13、31.4.14、31.4.15、31.4.16、31.4.17条也适用于阶段强制崩落采矿法。
第七节 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
9.7.1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主要适用于矿石和覆盖围岩强度低,矿石节理、裂隙发育,崩落矿石块度小,底盘围岩较稳固,以及不含或少含夹石的厚至极厚矿体。
9.7.2拟采用阶段自然崩落法的矿山,应对矿岩进行可崩性评价,并抱经上级部门批准。
9.7.3阶段自然崩落法可采用矿块崩落、盘区崩落和全面连续崩落布置方案。
9.7.4阶段高度一般为60~150米,最低开采高度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7.5开采前,应预留崩落矿石的块度、达到初始崩落和持续崩落所需的拉底面积。矿块崩落方案的水平面积和盘区崩落方案的水平宽度应满足矿体初始崩落和持续崩落所需的拉底面积。
9.7.6处于开采高应力区以内的运输巷道、通风巷道、出矿巷道和放矿漏斗等均应采用高强度混土支护,对出矿巷道挑形柱、漏斗眉线一般应采用锚杆、锚索等支护,
9.7.7拉底空间的高度应以不阻碍上部矿石自然崩落为原则,漏斗脊部至未崩落的矿石的距离应大于2~3米。
9.7.8拉底可采用钱孔、中深孔和深孔,一次拉底步距一般为3~5米;拉底爆破后,如有残留矿柱,必须及时处理。
9.7.9漏斗扩大应随着拉底的推进逐步进行,一般采用中深孔。
9.7.10拉底速度应根据矿石的物理力学性质条件确定,拉底推进线不应长时间停留在矿岩破碎带和巷道上方。
9.7.11拉底推进线的推进方向,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于水平主应力方向一致。
2、与矿体内大的破碎带走向方向一致;
3、尽量保持不与拉底、出矿、运输等巷道垂直;
4、拉底推进线按直线或阶梯状推进,采用阶梯推进时,阶梯间距应考虑生产要求及低压因素。
5、从矿石可崩性好的地段向可崩性较差的地段推进。
6、拉底水平面的形状应呈矩形或近似矩形,且矩形的长边垂直于水平主应力的方向。
9.7.12沿矿块边界一般须采用割帮或预裂促使矿石崩落,割帮或预裂高度应根据水平应力的大小和矿岩的可崩性确定。在开采边界锐角拐角处,一般应布置边角天井,如矿石可崩性较差。还应在天井中钻凿数层深孔,以促使拐角处的矿石完全崩落。
9.7.13边角削弱爆破应滞后于拉底,并应按顺序分次进行。
9.7.14阶段自然崩落法实行控制放矿时,除应执行本《规程》第31.1.8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放矿速度应与矿石崩落速度相适应,使矿石崩落面与崩落矿石堆的距离一般保持3~5米:
2、采用矿块崩落方案时,应均匀、等量放矿,以保持崩落矿石呈水平面下降。
3、采用盘区或全面连续崩落方案时,崩落矿石面应呈45°斜面均匀下降。
4、以漏斗为单元安排月的出矿计划,通常月出矿计划只能小于或等于总的可放矿量。
5、本《规程》第31.4.5、31.4.9条也适用于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
第十章 相邻矿脉的开采
10.0.1在开采区段的范围内,如一条矿脉的开采影响到其他矿脉开采效率和安全作业,这些矿脉称之为相邻矿脉。
10.0.2相邻矿脉的开采,可采用分采或合采方案。
10.0.3相邻矿脉的采准工程,必须根据矿脉赋存条件统一考虑,合理布置。
10.0.4急倾斜相邻平行矿脉间距超过4~5米,夹层稳定,矿脉形态和地质构造简单,可实行分采。
10.0.5急倾斜相邻矿脉分采时,可同时开采或依次开采,同时开采时,上盘采场应超过3~5米,但超前回采时不得超过2个分层高度,依次回采时,应先回采上盘矿柱。
10.0.6相邻及分支矿脉分采时,凿岩爆破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
1、回采上盘矿脉不得破坏下盘,回采下盘不得破坏上盘,以保持夹层完整稳定
2、严格控制采幅,应采用小直径炮孔,控制炮孔深度、一次爆破的炮孔数及装药量;
3、炮眼方向和倾角应与矿脉倾斜方向保持一致;
4、急倾斜相邻矿脉采用留矿法分采时,必须实行强化开采,大量放矿时,上盘采场的放矿应超前下盘采场或同时下降;
5、缓倾斜相邻矿脉进行分采时,其回采顺序应根据所用的采矿方法确定,采用充填法时,必须先采下盘矿脉,后采上盘矿脉,下盘菜场充填应接顶;用其他采矿方法时,一般先采上盘矿脉,后采下盘矿脉。
第一节 自燃矿床开采
10.1.1 自燃矿床开采是指硫化物氧化引起矿石或围岩自然燃放热,使井下采掘工作面摄氏温度超过28度的矿床开采。
10.1.2 硫化矿床的地质勘探报告,必须对矿石和围岩在开采期间氧化自燃的可能性,自然燃矿石和围岩的分布范围等资料应与提交储量级别相适应。
10.1.3 开采自燃的矿床,应遵循“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原则。采矿方法一般不得采用留矿法和崩落采矿法这两类采矿法。
10.1.4 自燃矿床的开拓、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和采矿方法及其回采工艺,应适应自燃矿床开采特点和要求。通风一般应采用大风量、低负压、分区通风系统。
10.1.5 采场回采工作,必须在矿石自燃引起劳动条件恶化或发火周期之前结束。
10.1.6开采围岩和矿石自燃的矿床,应保持围岩的完整性,降低矿石损失的坑木的消耗量。
10.1.7 自燃矿床开采的酸性水、废石、有害气体,必须进行有效的处理。
10.1.8采场构成要素和采准巷道的布置方式,应满足通风降温要求。邻近各采场通风、作业应互不干扰。
10.1.9 采用两步骤回采时,应采取措施,使矿柱在回采前不致放出大量有毒气体和热量,恶化邻近采区作业条件或使矿柱无法回采。
10.1.10 在高温炮孔中装药有可能自爆时,矿山必须采取预防自爆措施。
10.1.11 在具有高温、高压和有毒气体突喷危险的采场,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对可能发生突喷的危险采场钻凿观察孔;
2、向突喷采场灌入阻燃剂、阻化剂或泥浆;
3、采用遥控出矿设备或在电耙绞车前设置防护墙;
4、安装大风量的局扇,向工作面通风。
10.1.12 采下矿石不得在采场、溜井、矿仓和地表长期存放。
第二节 水体下矿床和大水矿床开采
10.2.1 开采水体下矿体时,必须确保开采后形成的导水裂隙带不连通上部水体或破坏水体下的隔水层。
10.2.2 开采大水矿床之前,必须具有经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10.2.3 开采赋存在潜水面以下的矿体或与地表、松散含水层水体、基岩含水层水体有水力联系的大水矿床时,几何进行疏干或堵截。
10.2.4 水体下采矿应留防水矿(岩)柱,大水矿床应先疏干后开采。采矿方法一般应采用充填法和空场法嗣后充填。
10.2.5矿床开采防治水和疏干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三章和第四十六 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残矿回采
10.3.1 残矿回采的矿量包括已结束采矿的阶段或矿山在一次开采时损失的矿量、贫矿、表外矿、氧化矿、矿化围岩和当废石充入采空区的充填料等。
10.3.2残矿回采必须具有可靠的地质资料和一次开采时的有关采掘工程、采空区等资料。
10.3.3 残矿回采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由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0.3.4 残矿回采一般在开采崩落范围之外进行;开采已稳定的崩落带内的矿石时,必须查明矿岩被压实的程度和范围,以便确定安全边界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10.3.5在矿岩已被压实的崩落带内开掘巷道时,炮孔深度不得超过1.3米,并需加强支护,支架间距不得大于0.5米。
第十一章 矿柱回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1.1 矿柱回采设计为采场设计的一部分。隔离矿柱和保安矿柱须经部门批准后方可回采。
11.1.2 开采设计确定回采的顶柱、底柱、间柱和矿房中的矿柱,应按批准的回采进度计划及时回采。
11.1.3 矿柱回采应与矿山地压管理和空区处理统一考虑。
11.1.4 禁止在矿柱内开掘有损其稳固性的井巷工程。
11.1.5矿柱回采的采准工程一般与矿房的采准、切割工程同时施工。
11.1.6 矿房回采结束后,在不影响安全、通风、运输和充填系统的前提下,应及时进行上阶段或本阶段的矿柱回采,并提高矿柱的回采强度。矿房和矿柱应按比例进行回采。
11.1.7 回采顶柱和间柱之前,应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需采取加固措施。
11.1.8 大量崩落矿柱时,对在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井巷、设备和设施应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应避免由于地震效应而破坏相邻矿柱和激发大规模地压活动。
11.1.9 矿房用胶结充填时,矿柱回采应待胶结充填体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矿房用非胶结充填时,矿柱回采应待充填料压实后方可进行。
第二节 矿柱回采方法
11.2.1 矿柱回采方法应根据其周围状况,矿石和围岩或充填体的稳固程度,矿石品位,地表是否需要保护等因素,结合地压管理和空区处理,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1.2.2 矿房未充填,矿石品位较低,地表允许陷落,碎裂石和围岩无自燃危险,矿柱可采用崩落法回采。
11.2.3 采用崩落法回采矿柱时,间柱、顶柱和底柱通常是同时一次回采,上盘围岩随之崩落,在覆盖岩石下放矿。当矿岩很稳固时,为降低矿石损失与贫化,可先回采间柱,待矿石在空场的条件下放出后,再回采顶柱和底柱,上盘围岩随之崩落。
11.2.4 采用崩落法回采矿柱的覆盖岩石的厚度不得小于20米。
11.2.5 矿房未充填且矿岩极稳固的采场矿柱可采用分段空场法回采。
11.2.6 采用崩落法和分段空场法同时一次回采的矿柱数量不得大于三个相连采场内的矿柱。
11.2.7 矿房充满矿石而矿岩稳固的采场矿柱,可在大量出矿之前用中深孔或浅孔回采,矿柱矿石与原矿房矿石一道放出。
11.2.8 矿房已胶结充填、或用非胶结充填并具有良好的混凝土隔离,且矿石品位较高,间柱可采用上向分层充填法、留矿法和分段空场法回采。
11.2.9 矿房已充填,顶柱回采通道通常采用分层充填法,底柱可采用分层充填法、房柱法和进路回采。采用房柱法回采时,炮孔距采场边界和底柱上的胶结隔离层应大于0.5米,并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以确保隔离层的稳定性和工作面的安全。
11.2.10 矿房已用非胶结充填,无混凝土隔离或隔离墙已破坏,且矿石不稳固、品位高,矿柱架采可采用下胶结充填法或分层崩落法;如矿石品位低,地表允许陷落,可采用分段崩落法回采。
11.2.11矿房已胶结充填,矿柱规整,矿岩中等以上稳固,矿柱两侧胶结充填体在回采过程中不致塌落,间柱可采用V.C.R法回采,但应遵守本《规程》第37.2.2、38.3.16、38.3.17条有关规定。
11.2.12 缓倾斜薄矿体的矿柱回采可采用下列方法:
1、替换法:用块石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等人工替换矿柱。人工柱必须在替换之前构筑,并应铅垂和密实接顶,在达到设计强度后,矿柱方可架采;
2、抽柱法:根据采场顶板和矿柱的稳固性发及对已采矿房的监测,证明所留的矿柱过多时,可用浅孔或中深孔回采其中的部分矿柱;间柱、顶柱和底柱采成为数个圆(方)形矿柱,留下的矿柱直径不得小于3米。
11.2.13 保安矿柱拟采用的回采方法须在现场进行试验性开采,根据试采区段获得的有关数据进行可靠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11.2.14 保安矿柱在开采期间和开采之后,须对所保护范围内的地表和井下进行监测。
11.2.15 矿柱回采所采用的各种方法,应遵守本《规程》第二十七至三十一章、三十六至四十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地压管理和采空区处理
第一节地压管理
12.1.1 矿山必须加强地压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及相应的设备、仪器。根据矿岩的稳固程度,制定统一的顶板分级标准和分级管理制度。
12.1.2 为评价岩体稳定程度,应具有下列资料:
1、矿床地质构造;
2、矿石的物理力学特性;
3、矿石和围岩的最大允许暴露面积;
4、采空区分布情况。
12.1.3 矿山采掘工作应充分考虑矿山地压的特性,合理选择开采顺序和采矿方法;矿山巷道和采场的断面形状,应使其长轴方向与最大主应力方向相一致。
12.1.4 采场地压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回采;
2、不准损坏矿柱和护顶层;凡属破坏矿柱和护顶层的炮眼不准爆破,发现有所损坏,必须及时支护和加固;
3、每次爆破后,必须详细检查和处理顶板和两帮;
4、采场顶板应保持平整或稍呈拱形;
5、采场回采必须实行强化开采。
6、留矿法采场大量放矿时,严禁人员进入采场;采场矿石出完后,应将全部通路严密封闭。
12.1.5 采场施工前及开采过程中,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向生产干部及工人进行技术交底,介绍矿体和围岩地质构造、稳定程度和回采中应注意的事项;生产干部及安全技术人员定期检查采场及主要巷道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2.1.6 采场顶板出现异常,如有冒顶迹象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并及时进行处理。
12.1.7 开采缓倾斜矿体时,矿山必须根据开采技术条件、采矿方法和地质构造,确定采场顶板最大允许暴露面积和时间,当开采接近其最大允许面积时,必须采取措施以防大范围地压活动。
12.1.8 开采急倾斜脉状矿床时,矿山应根据空区的宽度、连续的长度、深度和夹墙厚度,确定允许的空区体积和空实比,并及时进行空区处理。
12.1.9 矿山应进行地表岩移和地压的观测工作,不断完善观测系统,改进观测手段,以便较淮确地作出地压预报。
12.1.10 地压活动异常的采场和主要巷道,当预示岩层处于危险状态时,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凡危及人员安全的废通道、井巷、采空区及塌陷区等,均应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的进入。
12.1.11 矿山总工程师每年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地压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并提出和制定控制地压活动的方案、措施。
第二节采空区处理
12.2.1 矿山应根据采空区的分布状况,制定统一的空区处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处理。
12.2.2 矿山应根据矿岩稳定程度和所用采矿方法,确定空区最大允许保有量及其保留期限,并报主管总门批准。空区处理,应根据具体情总值,可采用崩落围岩、充填和封闭、隔离等方法。
12.2.3 崩落围岩处理采空区的方法,适用于地表允许陷落,崩落后岩层移动不会波及地表水涌入坑内。
12.2.4 充填处理空区的方法,适用于地表不允许陷落的矿山。
12.2.5 控制地压活动范围和防止岩层大面积塌落,可采用隔离或支撑矿(岩)柱的采空区处理方法。
12.2.6 封闭采空区的空区处理方法,主要用于地表允许陷落、孤立的采空区,并须将它与其它采区的通道隔离。
12.2.7 采用充填处理空区时,应遵守本《规程》第40.4.6条的规定。
第十三章 采矿作业
13.0.1 采用的凿岩、爆破、采场出矿和阶段运输设备,必须与采准、切割和回采作业的工艺相匹配,提高采矿作业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13.0.2 矿山必须合理确定采矿作业的凿岩爆破参数,使凿岩、爆破、采场出矿、阶段运输、破碎和提升等矿山综合费用最低;矿石大块率应符合本《规程》第27.0.13条的规定。
13.0.3 采矿作业地点必须加强顶板和通风防尘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粉尘、有害、有毒物质的含量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13.0.4 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时,应结合矿山开采工艺和设备、备件的供应条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13.0.5 作业地点的噪声不得大于85分贝(A),超过时,应采取消声或其他防护措施。
13.0.6 矿山必定根据采矿工艺和设备,制定各工序和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凿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1.1矿山应按矿岩可凿(钻)性、可爆性进行岩石分类定级,其等级可采用试验或矿山经验数据确定,并依此制定相应的凿岩爆破定额。
14.1.2凿岩设备和工具应根据所采用的采矿方法、矿岩等级采用国产标准化系列化的定型产品。
14.1.3矿山应根据采矿方法、矿岩等级、回采设备确定凿岩爆破参数。
14.1.4凿岩设备用的压缩空气与供水压力、电源应符合设备的额定要求。
第二节 凿岩作业
14.2.1浅孔一般采用平行或交错布置,炮孔直径一般不大于50毫米,孔深一般不大于3米。
14.2.2中深孔一般采用平行和扇形孔。中深孔直径一般为51—75毫米,孔深一般为8—15米。深孔直径一般为80—165毫米,孔深一般为15—25米,最大不超过60米,大直径深孔偏斜率不大于1%。
14.2.3炮孔孔位、方向、倾角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炮孔不得穿入顶底盘、充填体和矿柱。在同一地段,禁止顶板处理与凿岩、装药、设备修理同时进行。
14.2.4钻凿的炮孔需经验收。中深孔和深孔需经测量人员验收,并绘制炮孔实测图,对不合格的炮孔应进行处理或补孔。
14.2.5凿岩作业禁止打残眼。
第十五章 爆破作业
第一节一般规定
15.1.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15.1.2同一次爆破作业必须采用同一厂家、同批生产的起爆器材。
15.1.3试验研究新爆破方法、新爆破工艺、新爆破器材必须事先得出试验报告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重大试验项目需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15.1.4矿山各种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有关规定。工作面爆破危用相邻井巷安全时,必须测量其准确位置,并在相邻井巷设置警戒。
15.1.5矿山各种爆破作业都必须有相应的爆破设计。
15.1.6地下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应遵守下列规定,并需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1、一次爆破炸药量在100吨以上者,应报总公司审批,总公司派人同矿山共同组织爆破工作;
2、一次爆破炸药量在30—100吨者,应报地区(者属)公司派人同矿山共同组织爆破工作;
3、一次爆破炸药量在30吨以下者,由矿山总工程师审批,并组织爆破工作。
15.1.7在有高硫、高温和可燃危害的矿床,必须进行专门的爆破设计。
15.1.8矿山应制定爆破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节浅孔爆破
15.2.1浅孔采矿爆破一般采用硝铵类炸药、柱状连续装药结构;应试验推广高威力炸药,得高装药密度。
15.2.2浅孔采矿爆破一般采用火雷管起爆法、非电导爆管起爆法和电雷管起爆法。导火索起爆时,必须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第三节中深孔、深孔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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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中深孔、深孔爆破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说明书内容:爆区地质和周围情况简述;对采准及切割工程评价;崩矿量、补偿空间、挤压系数、炸药量计算;起爆方法和起爆顺序;起爆药包加工和装药结构;起爆网路计算和联结方法;杂散电流测定用停电区域;地震波和空气冲击波影响范围;通风;恢复生产;警戒位置与人员撤离;爆破指挥系统与劳动组织;安全技术措施;技术经济指标;
2、设计图纸内容:采准切割实测图;炮孔实测图;炮孔装药结构图;起爆线路敷设图;地震波、空气冲击波影响范围及警戒布置图;爆破劳动组织效果图表;崩落影响范围图。
15.3.2为提高爆破效果和降低地震效应,应采用微差起爆。
15.3.3中深孔、深孔爆破一次采用硝铵类炸药。矿山应推广机械化装药和高密度、高威力炸药。
15.3.4起爆方法一般采用单一的导爆索、电雷管、非电导爆管起爆系统;复杂和大型爆破可采用复式起爆法。
15.3.5爆破专用导通电表、杂散电流表和起爆器,必须认真检查校对,不准在爆破现场开盒检查或拆装。
15.3.6大爆破区100米内,从运送炸药开始至放炮结束。禁止任何爆破作业并设置警戒。
15.3.7采场爆破器材的运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运药通道和爆破现场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禁止明火。药堆距灯泡不得小于1米;
2、起爆材料应由专人(专车)在装药时运送到现场。
15.3.8采用装药车(器)装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车(器)和输药管必须采用经国家鉴定的产品;
2、不准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器下面,装药车(器)必须接地,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万欧姆;
3、炸药装填前应过筛,防止堵管;
4、装药风压不能超过设备额定值;
5、电力起爆和导爆管起爆的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器装填结束,并撤离设备后,方可装入孔内。
15.3.9导爆索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的网路联结和起爆,可采用串联、并联、簇联和混合联。网路一般采用双股导爆索或联成环路。
15.3.10 非电导爆管起爆法进行微差起爆时,一般应采用孔内微差法纪。
15.3.11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应采用火雷管和炸药卷起爆导爆管。
15.3.12电雷管起爆网路一般采用混合联接。
15.3.13接近地表的爆破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不准在雷雨天进行。地下深部爆破时,在雷雨天应加强现场杂散电流的监测。
15.3.14电雷管起爆网路必须采用专用线路和电源,不准带有其它负荷。未导通联接前,各脚线、串组、分支和主干线路都必须短路。
15.3.15起爆电源可采用交流、直流电源或高能起爆器。
15.3.16采用大直径深孔球状药包爆破的矿山,必须进行爆破漏斗实验,以求获得最佳凿岩爆破参数。
15.3.17 大直径深孔球状药包爆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高密度、低敏感度、高威力、高爆速和爆后产生的气体符合地下爆破要求的炸药;
2、分层爆破高度一般为3—4米。采场最后一个爆破分层高度不应小于7—10米;
3、每次爆破前必须测定每个炮孔深度,绘制采场顶板等高线图,结合爆炮漏斗试验资料,编制爆破设计;
4、矿山应采取措施,防止爆破后孔中气体燃爆和爆破诱导硫化物粉尘爆炸。
第四节峒室爆破
15.4.1 地下峒室爆破,一般适用于其他爆破方法难以回采的矿房、矿柱和空区处理。
15.4.2 峒室爆破最小抵抗线(峒室间距)应根据矿岩性质和爆对象的几何尺寸确定,但不得因爆破而破坏邻近的井巷、设备、矿房和矿柱及其上下盘的稳定性。最小抵抗线一般为6—8米,峒室一般应用平行或交错等距布置。
第十六章 采场运搬
第一节重力放矿
16.1.1 重力放矿适用于留矿法、空场法和有底柱的崩落法采场放矿。
16.1.2 采用中深孔、深孔、峒室、自然崩落矿方法时,一般自学成才设置二次破碎巷道或峒室。
16.1.3 采用有格筛漏斗自重放矿时,格筛应向二次破碎巷道或峒室倾斜2—3度,漏斗溜出的矿石不应超过格筛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第二节 电耙出矿
16.2.1 电耙适用于除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外的所有采矿方法的采场出矿。
16.2.2 电耙扒运角度一般不得超过30度。水平扒运距离一般不大于40米;下向扒矿的运距不大于60米。
16.2.3 倾斜电耙道的绞车峒室应水平布置。
16.2.4 电耙巷道或采场顶板应有尾绳悬吊装置,扒运距离在30米以内时,最少一个,扒运距离为40—60米时,一般不少于2个。
16.2.5 采用大型电耙设备,放矿溜井口或电耙峒室应设有起吊装置。
16.2.6 电耙绞车前应设有防止断绳伤害的安全装置。
16.2.7 电耙巷道的有效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耙绞车离放矿溜井不得小于1.5米;
2、电耙巷道的放矿漏斗与溜井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电耙巷道挂尾绳轮段的长度一般不应小于5—6米。
16.2.8串联扒矿段的电耙巷道,一般只允许一台电耙作业,如要求多台电耙同时出矿时,应采取措施以形成各自独立的人行、通风系统。
第三节 振动放矿机放矿
16.3.1 振动放矿机的埋设参数、动力参数和几何参数,应根据矿石的物理力学性质、矿石最大块度和运输设备经设计确定。
16.3.2 采场落矿前,振动放矿机上部的漏斗必须充满矿石。
16.3.3 矿石中粉矿含量较大而干燥的采场采用振动放矿机出矿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防尘措施。
16.3.4 处理卡斗大块时,应严格控制一次炸药量,且炸药应尽量远离振动放矿机台面,以防破坏台板;必要时,应采用浅孔爆破。
16.3.5 漏斗口有淋水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动机受潮。
第四节 铲运机和装运机出矿
16.4.1 铲运机和装运机主要适用于空场法、充填法、无底柱分段崩落法的采矿出矿。
16.4.2 铲(装)运机出矿的单程运输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铲运机一般不大于150米;
2、电动铲运机一般不大于100米;
3、装运机一般不大于60米。
16.4.3 铲(装)运机一般不得在弯道上装矿。
16.4.4 装矿进路路面应平整、无杂物、无积水。
16.4.5 严禁用装运设备的铲斗破碎大块和处理顶板浮石。
16.4.6 柴油铲运机必须安装废气净化装置和配备灭火器。
第十七章 充填
第一节一般规定
17.1.1充填是回采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采充计划管理,确保采充平衡。
17.1.2水砂和胶结充填料的重要浓度不应低于65%。
17.1.3采用水砂、胶结充填法的矿山,每个阶段必须采取沉淀、排泥措施。
17.1.4 必须维护好滤水井和充填管路,防止料浆跑漏,污染巷道。
17.1.5 上向充填法采场最后一分层、下向充填法采场的每一回采进路和分层巷道充填时都必须接顶。
17.1.6 矿山应配备专门的充填质量监督人员,对充填材料、充填料的配比和充填质量进行检验和监督,保证符合设计要求。每次充填和灌的胶结体必须在现场取样、养护,并进行强度试验。
第二节 充填料
17.2.1充填料必须来源充足、价廉、运输方便。充填料必须是惰性的、无毒、无害、无恶臭,有用矿物含量应在国家允许标准以下。
17.2.2充填料应首先选用矿区附近的废石、尾砂、炉渣、河砂和戈壁积料等,必要时可开辟采石场。
17.2.3采集矿山附近的砂、石原料必须提出勘探报告和材料试验数据,并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条例。
17.2.4采用尾砂时必须经过脱泥(全尾砂充填除外)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证采场分层充填24小时后,人员可进入采场作业。
17.2.5采用胶结良填时,耱、石中的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节充填料制备与输送
17.3.1 充填料制备站应尽量设置在矿体中央,以缩短输送距离。
17.3.2充填料制备站和管道输送能力不应小于日平均充填量的两倍,并能满足一次最大充填量。
17.3.3 充填料制备应设置高位水池。
17.3.4 砂仓总容积不应小于一次最大充填量,并需满足供砂用砂之间的平衡。
17.3.5 水泥料仓须有7天以上的用量,自产水泥时亦不得少于3天。
17.3.6 密闭水泥仓应设呼吸器、收尘器、料位仪,各种孔口应密闭。水泥仓进料口应设杂物隔筛。
17.3.7 充填料制备站对砂、水泥、水的流量和水泥砂浆的浓度均应设计量和控制装置,且能按预定的流量、浓度自动调整。
17.3.8 搅拌桶用工人操作地点应设通风除尘装置。
17.3.9 充填料制备站与充填作业点之间应有声光信号和直通电话。
17.3.10 充填料的输送方式应根据不同的充填材料和充填工艺要求而定,一般可采用管道;输送、胶带输送、有轨输送和无轨输送等。
17.3.11 各种充填物料在进入管道输系统前应经格筛并进行计量。
17.3.12 水砂充填管道直径必须大于输送物最大粒径的4倍,胶结充填管道直径必须大于输送物料最大粒径的5倍。
17.3.13 采用管道输送自流输送充填料时,其输送速度必须大于临界速度。
17.3.14 禁止在主、副井内架设充填管道,主干线管道应有备用。
17.3.15 干料充填井的周围应设置防水措施,以防泥浆和水流入井内。
17.3.16 输送充填料用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年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17.3.17 垂直和倾斜的充填料输送管道的底部,必须安装事故排料阀,一旦发生堵管,立即进行排放。
第四节 采场充填
17.4.1 充填前应按要求加高采场人行顺路天井、溜矿井、泄水井和隔离墙,并封闭采场联络道。
17.4.2 胶结充填开始时要先试水后放砂,充填结束时要用水冲洗管道,试管水和冲洗水不得排入充填料中。
17.4.3 采场充填应多点排放,做到充填密实和充填面平整。
17.4.4 铺设胶结垫层要连续进行,面积较大的采场可分区施工。
17.4.5 充填采场与各阶段管路巡回检查点和充填料制备站之间,应设置专用电话和声光信号设施。
17.4.6 采场嗣后充填应满足矿柱回采或空区处理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场密闭工程必须构筑在矿岩稳固和承受充填体压力最小的地方;
2、密闭墙应有足够的强度,并安置滤水设施;
3、对有泄漏的裂缝,应采取喷射或抹砂浆等防漏措施;
4、充填体对密闭墙的压力,最初一次充填的高率不得大于6米,待其脱水或初凝后,方可再次充填;
5、加强密闭工程的检查,以防漏砂事故发生。
第十八章 运输
第一节一般规定
18.1.1井下运输作业方式、运输构筑物,运输设施和运输设备,需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8.1.2 矿山改变运输作业方式,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18.1.3 矿山应根据运输作业方式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运输管理和维护检查规程。
18.1.4 运输巷道断面、坡度和曲线半径,应按所设计的运输设施类型和安全要求合理确定。
18.1.5 本《规程》第25.1.10条的有关规定也应适用于运输。
第二节 有轨运输
18.2.1 运输设备的类型和数量,应满足运输能力的要求。选用的轨距、轨型应与运输设备相匹配。同一矿井应采用同一轨距。
18.2.2 铁道线路曲线的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的要求。
18.2.3 铁道的轨道误差不得超过+5毫米和—2毫米,轨面平面误差不得大于5毫米,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毫米。
18.2.4 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巷道中的弯道区段,以及线路为90度的转角路段,钢轨之间必须安装金属拉杆,其间距不得大于3米。
18.2.5 永久性铁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渣,轨枕下面的道貌岸然渣厚度不应小于90毫米,轨枕埋入道渣深度不应小于轨枕厚度的三分之二。
18.2.6 铁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列车运行速度小于1.5米/秒时,不得小于列车最大轴距的7倍;
2、列车运行速度大于1.5米/秒时,不得小于列车最大轴距的10倍;
3、列车运行速度大于3.5米/秒时,不得小于列车最大轴距的15倍;
4、铁道弯道转角大于90度时,不得小于列车最大轴距的10倍;
5、对于带转向架的大型车辆9梭车、底卸式矿车等)不得小于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
18.2.7 运输线路应有完善的信号和标志,大中型矿山的井底车场和主要运略多于线路,应根据安全要求设置可靠的信集闭装置。
18.2.8 用专车车辆运送人员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人车应有良好的电气连接,保证通过钢轨得到可靠的接地;
2、双轨巷道的调车场要设信号区间闭锁;
3、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米/秒;
4、禁止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和其他类似物品,或附挂料车。
18.2.9 列车运输时,矿车必须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各种不能自动摘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不应小于100—150毫米。在能自滑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装置和木楔稳住车辆。
18.2.10 人力推车的运输线路坡度不得大于10%。骊路坡度小于5%时,同方向行车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电机车运输线路的坡度为3—5%。
18.2.11 使用权用电机车运输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爆炸性气体的回风巷道中,禁止使用权用架线式电机车;
2、在高硫和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18.2.12 电机车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14吨以上大型电机车或比机牵引运输,应根据运输条件确定,但不得超过80米;
2、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非机动车辆需要行驶时,必须经调度人员同意。
3、正常行车时,机动车须在列车的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牵连引;
4、列车通过风门区域时,要有声光信号。
18.2.13 作为回流导体的轨道,应进行轨端和轨间电气连接。每个轨端的连接电阻值,不应大于3米长同型钢轨的电阻值。
18.2.14 非电力牵引铁路轨道及其他运输轨道,一般可作为牵连引网的回流导体。但严禁利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作回流导体。凡不准用作回流的轨道与用作回流的轨道之间,必须装设两处可靠的轨端绝缘,第一绝缘点应设在分界线处,第二绝缘点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与第一绝缘点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采用电起爆的矿山,通向爆破区的轨道,在爆破期间不得作为回流导体,并应采取在爆破期间,可断开轨道电路的安全措施。
18.2.15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接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运输巷道,电源电压小于500伏时,不低于1.8米;电源电压为500伏及其以上时,不低于2米。
2、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电源电压小于500伏时,不低于2米,电源电压为500伏及其以上时,不低于2.2米;
3、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米。
18.2.16 电机车运输的接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区段的接触线应按“之”字形架设,其“之”字值一般为100—150毫米。曲线区段的拉出值,应根据曲线半径和跨距等经计算确定;
2、接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轨道部分,不超过5米;在曲线轨道部分,不超过3米;
3、接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须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米;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柱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米;
4、接触线与管线外的距离不小于0.2米;
5、接触线与电耙钢绳交叉的地点,须用绝缘板将钢绳与接触线隔开。
18.2.17 电机车运输的接触线须设分段开关,分段间距离不得超过500米。每一条支线也须设分段开关。在上下班时间内,距井筒50米以内的接触线必须切断电源。
18.2.18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接触线路电源必须切断。
18.1.19 采用蓄电池式电机车时,每台机车所配备的蓄电池组不得小于两套。
18.2.20 蓄电池组的充电和更换,必须在充电室内进行。充电室内的充电设施和更换电池组应采用机械化操作。
第三节 汽车运输
18.3.1 井下载重自卸汽车,禁止使用汽油机驱动,且必须安装废气装置和配备灭火器。
18.3.2井下运输线路应满员所采用的汽车运行参数,易于施工和维护,使车辆行驶平稳和安全,驾驶人员视野好。
18.3.3 尽头式运输线路的端部,应设置回车道;当运输线路较长时,回车道可设在线路中间的适当位置。回车道一般应设在平坡段。
18.3.4 运输线路在转弯处和纵断面处的视距,应根据行车速度和路面条件,经计算确定。
在峒口、急弯、陡坡、巷道叉口和视距不足的路段,应设置限速标志。
18.3.5 汽车运输巷道必须设置灯光柔和的照明装置。在距通道地表的峒口10米内的照度,应逐渐增加,以保护驾驶人员的视力。
18.3.6 为保证行车安全和指示方向,应在巷道貌岸然沿线高瞻远瞩必要的警告、禁令和路标等交通标志。
所有标志均应以灯光标志为主,其位置、形状和颜色应符合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18.3.7 与井下无轨巷道连接的地表公路,应符合交通部批准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8.3.8 井下无轨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交通部批准的“机动车辆检验规范”的要求,达到制动系统工作可靠,转向系统操作灵活、可靠,灯光系统齐全。
18.3.9 井下车辆维修站和井下加油站,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禁漏油。
18.3.10 采用无轨运输的矿山,制定适合本条件的《运输维修保养规程》和《运输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8.3.11 本《规程》第25.5.3、25.5.4、25.5.5、25.5.6、25.5.7、25.5.8、25.5.9条也适用汽车运输。
第四节 胶带运输
18.4.1 使用胶带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不应大于15度,向下不应大于12度,但装料段的坡度不宜超过6度。胶带输送机最高点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6米。物料的最大块度应小于350毫米。
18.4.2胶带输送机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秀料最大尺寸的二倍再加200毫米。
18.4.3 胶带输送机带速一般应大于或等于2米/秒,但不宜超过6米/秒。对输送粉尘多的物料,带速应小于1米/秒;采用电动卸车的胶带带速不宜超过3.15米/秒。
18.4.4 胶带输送机的加、减速成度不宜过大,一般应为0.1—0.3米/秒2。但在向下输送物料时,加速度应为0.1—0.2米/秒2。
18.4.5 胶带输送机的胶带安全系数应为8—10,钢绳胶带输送机的钢绳安全系数应为3.5—5;胶带接头强度不应小于0.8倍胶带强度。
18.4.6 国产DX型系列钢绳芯胶带输送机凸弧段最小半径应符合表41—1的要求;凹陷段最小半径应大于或等于该凹陷段终点处拉力与胶带每米自重的比值。
表41—1
带宽(毫米)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最小半径(米) 60 75 90 105 120 140 155
18.4.7 钢绳芯胶带输送机的滚筒直径,不应小于钢绳芯直径的10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但滚筒最小直径不得小于400毫米;驱动滚筒表面压力以下不超过1兆帕为宜。
18.4.8 在各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装设装、卸料联锁保护和信号装置;在略多于送机的曲线段上和垂直式拉紧装置的上方,不应装料和卸料,导料槽也不应伸展到曲线段上。
18.4.9 胶带输送机应空载启动,特殊情况需重载启动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18.4.10 胶带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和逆转、胶带和滚筒清理、过速保护、防过载警报、防止大块冲击以及沿线路的启动和紧急停车等装置和良好的制动装置。钢绳胶带输送机,还必须有防止胶带脱槽装置以及多滚轮传动时的叠绳保护装置。
18.4.11 在倾斜巷道中采用胶带运输时,胶带输送机的一侧平行设一条运输轨道。如需利用该运输轨道做辅助时,两者之间应隔开。
第十九章 矿井提升
第一节竖井提升
19.1.1单绳缠绕式提升设备提升人员或物料的罐笼,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防坠器的全部构件和有关装置,应经常润滑和检查。每半年应对其进行一次清洗和脱钩实验。对木罐道防坠器,其下滑长度不应小于100毫米,不大于300毫米。对钢丝防坠器,其下滑长度为:罐笼对制动绳应不小于100毫米,重新脱钩实验时,罐笼对罐道的下滑长度不应小于200毫米。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实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19.1.2采用钢性罐道的罐笼,应采用胶质滚轮罐耳。
19.1.3禁止用罐笼同时人员、物料和爆炸材料。
19.1.4在竖井内用带平衡锤的单提升容器提升人员和物料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1、平衡锤和提升容器必须使用同一型号规格的钢丝绳,并须做好同样的检查和实验;
2、专门升将人员的罐笼的平衡锤质量,须等于罐笼质量加上规定承载人员的总质量。
3、提升人员和物料的罐笼的平衡锤质量,须等于罐笼质量加矿车质量再加上有效装载量的一半。
4、提升物料的箕斗的平衡锤质量等于箕斗质量加有效装载量的一半。
19.1.5提升容器的导向槽与罐道之间的间隙,须符合下列规定:
1、钢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毫米;
2、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毫米;用钢丝绳罐道时,导向器内径应大于罐道绳直径2~5毫米。
19.1.6提升容器的导向器(槽)和罐道之间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应更换:
1、钢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8毫米;
2、钢轨罐道的轨腰磨损超过原厚度的25%;
3、型钢组合罐道一侧磨损超过5毫米;
4、木罐道的一侧超过15毫米;
5、导向槽的一侧磨损超过8毫米;
6、钢轨罐道和罐笼导向槽在一侧总磨损量达到10毫米。
7、钢丝绳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5%,封闭钢丝绳的表面钢丝磨损超过50%,导向器磨损超过8毫米。
8、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井梁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表42—1的规定。
钢丝绳罐道用钢丝绳的直径不应小于32毫米,防撞钢丝绳的直径不应小于40毫米。
表42—1 单位:毫米
罐道和井
梁位置
间 隙类别
备注
容器和容
器之间 容器和井壁之间容器和罐道梁之间
罐道布置在
容器一侧 200 150 40 罐耳和罐道卡子的间隙为20
罐道布置在
容器两侧 木罐道
钢罐道
——
—— 200
150 50
40 有卸载滑轮的容器滑轮和罐道梁间隙增加25
木罐道
钢罐道 200
200 200
150 50
40
钢丝绳罐道 450 350 设防坠绳时、容器间最小间隙200
19.1.8采用钢丝绳罐道时,每100米钢丝绳的张紧力不得小于10千牛,每根罐道的刚性系数不小于0.5千牛/米,各钢丝绳罐道张紧力差不小于5%,内侧张尽力大,外侧张尽力小。拉紧重锤应有足够的空间。井底应设钢绳罐道的定位装置,拉紧重锤到井底水窝水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19.1.9 罐道钢丝绳应有20~30米备用长度,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和转动罐道钢丝绳。
19.1.10 天轮到卷扬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不得超过1°30′。钢丝绳双层或多层缠绕时、最大偏角不得超过1°10′。提升钢丝绳在滚筒和天轮的最大弦长一般不超过55米,超过时应设托绳装置。天轮轮槽的剖面中心线,须与轮轴中心线垂直。不允许有轮缘变形、轮幅弯曲和活动等现象。
19.1.11 多绳摩擦提升机井塔高度大于30米时,井塔内应装设人货两用电梯。
19.1.12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若用扭转钢丝绳时,必须左右捻相间顺序悬挂,悬挂前钢丝绳须除油,主绳若有一跟不合格时,应全部更换。
19.1.13 采用多绳摩擦提升机时,粉矿仓应设置在尾绳之下。其距离不应小于5米,穿过仓底的钢丝绳罐道应隔离套予以保护,应经常检查粉矿仓并及时清理。
19.1.14 多绳摩擦提升机在运转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主绳的张力,并及时调整,各绳张力应保持平衡。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摩擦衬垫,应视其摩擦情况及时车削绳槽,绳槽直径差不应大于0.8毫米,衬垫经摩擦剩1/3时,应及时更换。
19.1.15 采用钢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提升绳应使用不扭转钢丝绳。
19.1.16 检查、检修井筒或井筒内设施时,必须可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升机的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米/秒,并应设置专用信号,当采用步话机时,必须使用专用频率。
19.1.17 罐笼提升系统的各阶段,应使用摇台,除在井口和井底允许设置托台外,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在阶段设置自动托台,托台与卷扬机必须闭锁。
19.1.18 地表及各阶段出口,必须装设安全门,地表车场和井底车场进车侧,必须装设阻车器。
19.1.19 竖井提升系统应设置过卷扬装置,其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速度在3米秒以下时不小于4米;
2、提升速度在6米/秒以下时不小于6米;
3、提升速度在6米/秒以上时不小于最大提升速度值,提升速度大于10米/秒时不小于10米。
19.1.20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在井塔(架)及井底的过卷段内,应装设斜度为1%的楔形罐道,其长度不小于过卷高度的2/3。在安装楔形罐道时,应使下提升容器比上提升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其提前距离不小于1米,在井塔的楔形罐道之上,应装设过卷挡梁。
19.1.21 井口和井下各阶段井口车场,都必须设信号装置,凡使用阶段,均应设置专职信号工。
19.1.22 竖井提升系统,须设有能从各阶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给卷扬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卷扬机的启动要有闭锁装置,还应设有辅助信号装置,以及电话或话筒和步话机。
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1、工作执行信号;
2、提升阶段指示信号;
3、提升种类信号;
4、检修信号;
5、事故信号;
6、无联系电话时,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19.1.23钢丝绳的抗拉强度,作提升用的,不得小于1521兆帕;作其他的,不得小于1373兆帕。
19.1.24除在倾角为30°以下的斜井用做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他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实验。经过实验的钢丝绳,贮存期不超过6个月且保管良好者,使用前可不重新进行实验。
19.1.25单绳提升钢丝绳的实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升降人员或提升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实验一次;
2、专用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实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6个月实验一次。
19.1.26各种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专用提升人员的不得低于9;
2、提升人员和物料用的,提升人员时不低于9,提升物料时不得低于7.5。
3、专用提升物料的不得低于6.5;
4、多绳摩擦提升钢丝绳,专提升人员的不得低于8,提升人员和物料用的,提升人员时不低于8,提升物料时不低于7;专用提升物料的不得低于7。
5、用作钢丝绳罐道时,不低于6;用作防撞钢丝绳时,不能低于5。
19.1.27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定期实验,安全系数低于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专门提升人员———7;
2、提升人员和物料———6;
3、专门提升物料———5;
19.1.28新钢丝绳在使用前的实验中,如果拉断和弯曲的不合格钢丝绳达到下列数值时,禁止使用。
1、提升人员、提升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6%
2、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10%
使用中的钢丝绳经实验,不合格的钢丝数达到25%时,必须更换。
19.1.29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超过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提升钢丝绳5%(如断丝在端部,允许切去断丝部分,继续使用);
2、平衡钢丝绳10%;
3、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提升钢丝绳,直径比开始使用时缩小10%,或捻距比开始使用时延长0.5%,或外层钢丝绳直径减少30%,应更换新绳。
19.1.30提升设备上禁止使用有断股、接头或其他易造成事故缺陷的钢丝绳。
19.1.31钢丝绳遭受卡罐或突然停罐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如发现钢丝绳受到损伤、或因剧烈张力使钢丝绳延长0.5%或直径缩小10%时,须更换新绳。
19.1.32平衡钢丝绳(尾绳)的长度,应能满足罐笼或箕斗过卷的需要。平衡尾不得被水淹没,也不许有托绳现象。
19.1.33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的连接应采用专用的楔形绳卡,回头绳须用2个以上绳卡与主绳捏紧。对单绳提升,也可以用桃形环连接,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入,用不少于5个绳卡与主绳捏紧,其间距为200~300毫米,然后再捏一视察圈。
19.1.34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人员或提升人员和物料的连接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3;
2、提升物料的连接装置拉杆、保险链和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0。
19.1.35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2、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尾绳环,不小于50;
3、地表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4、井下提升装置和凿井的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5、废石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逃和导向轮,不小于50;
19.1.36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2、井下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19.1.37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应缠绕单层;
2、竖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或在45°以下的斜井中提升人员时,准许缠绕两层;
3、在30°以下,斜长超过600米斜井中升降人员时,准许缠绕三层;
4、盲井中专为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时,准许缠绕三层。
19.1.38在卷筒上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2、卷筒上须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
3、须特别注意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1/4圈长)部分,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度要将钢丝绳串动1/4圈的位置;
19.1.39钢丝绳绳头紧固在圈筒里面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圈筒内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准固定在卷筒轴上;
2、卷筒上的绳眼,不许有锋利的边缘和毛刺,折弯处不准形成锐角。
3、卷筒上须永远保有三圈钢丝作为摩擦圈,以减轻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
19.1.40天轮的轮缘须高于绳槽内的钢丝绳,高出部分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衬垫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钢丝绳直径的一半时,都应立即更换。
19.1.41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米/秒2,其最大速度不应超过下列公式的计算值:
V=0.5√H
式中:V--最大速度,米/秒;
H-提升高度,米;
但不得大于12米/秒。
竖井提升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的计算值:
V=0.6√H
式中:V-最大速度,米/秒;
H-提升高度,米;
用箕斗提升时,重箕斗进入卸载曲轨的速度,不应大于1米/秒;空箕斗离开卸载曲轨的速度,不应大于1.5米/秒。
19.1.42安全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须能自动制动,安全制动装置的空动空间(自安全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刚接触闸轮)不得超过0.5秒。制动时,在杠杆和闸瓦上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力。
19.1.43提升机安全制动和工作时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提升系统实际最大静旋力矩的3倍。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相互独立的提升机,其制动力矩不得合并计算。双筒提升机在调整卷筒位置时,应在无负荷的情况下进行,制动装置作用在一个卷筒上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该卷筒所悬挂质量形成的静旋力矩的1.2倍。计算制动力矩时,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35。盘式制动器闸瓦与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必须大于60%,应经常检查其间的间隙,并保持在1毫米左右,不得超过2毫米。
19.1.44提升过程中,负力大于0.7倍有效载荷时,应采用动力制动;仅当负力小于0.35倍有效载荷时,才宜采用机械制动。
19.1.45多绳摩擦提升系统,两提升容器的中心距小于主导轮直径时,应装设导向轮,但主导轮上钢丝绳围包角不应大于200°。
19.1.46多绳摩擦提升系统的静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75,动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25。重载侧和空载侧的静张力比应小于1.5。
19.1.47当提升设备的制动装置进行安全制动时,其安全制动的减速度,下放重物时不小于1.5米/秒2,提升重物时不大于5米/秒2。摩擦轮式提升机,安全制动的减速度,不得使钢丝绳在主导轮上产生滑动。
19.1.48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保护与电气闭锁:
1、险速保护装置,罐笼提升系统最大速度超过4米秒时,箕斗提升系统最大速度6米/秒时,应设置险速保护装置,以保证提升器在井口位置的速度不超过2米/秒。
2、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保证安全制动及时动作;
3、过卷保护装置: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常卸载位置0.5时,使提升设备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过卷保护装置还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4、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
5、过电流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当提升机过负荷或供电中断时发生作用,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
6、提升机操纵受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操纵受柄不在“0”位、制动受柄不在抱闸位置时,不能接通安全制动电磁铁电源,而解除安全制动;
7、闸瓦磨损保护装置:闸瓦磨损超过容许值时,应有信号显示及安全制动;
8、使用电器制动者,当制动电流消失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9、圆盘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机的定子绕组断电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10、圆盘闸制动系统,制动油压过高或制动油泵电动机断电时,应安全制动,圆盘制动器应装设弹簧断裂信号保护装置;
11、润滑和制动系统的油压过高或过低或油温过高时,应使下一提升进行;
12、当提升容器达到两端减速点时,应使提升机自动减速或发出减速信号;
13、采用直流电动机传动时,主传动电机应安设失励磁保护;
14、电机扩大机应有事故停车保护装置;
15、测速回路应有断保护;
16、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
19.1.49提升系统除装设第42.1.48条基本保护和联锁装置外,还应酌情设置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
1、高压换向器的隔墙门与油断路之间的联锁;
2、安全制动时不能接通电动机电源,工作闸抱紧时电动机不能加速的连锁;
3、直流控制电源的失压保护;
4、高压换向器的电弧闭锁;
5、控制屏加速接触器主触头的失灵锁;
6、卷筒直径为3米以上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设松绳保护;
7、采用能耗制动时,高压换向器与直流接触器间应有电弧闭锁;
8、直流主电机回路的接地保护;
9、在制动状态下,主机的过电流保护;
10、主电机的通风机故障,或主机温升超过额定值的连锁;
11、可控硅整流装置通风机故障的连锁;
12、尾绳工作不正常的连锁;
13、曲轨或平台控制不正常的连锁;
14、装矿设施不正常的连锁;
15、深度指示器调零装置失灵的连锁;
16、制动、润滑系统失压、无油保护连锁装置。
19.1.50提升机控制系统,除满足正常提升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运行工作状态:
1、低速检查井筒设施及钢丝绳,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3米/秒;
2、调换工作阶段;
3、低速升降大型设备和长材料,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5米/秒;
4、升降炸药、雷管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19.1.51提升设备须有定车装置,以便调整卷筒位置和检修制动装置。提升设备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和开始减速的自动信号装置。新建大中型矿井的提升设备,应尽可能配备对装卸矿和提升过程实行动态跟踪监测和设备故障诊断装置。
19.1.52根据矿井腐蚀程度,对提升容器的悬挂、平衡装置和金属罐道梁结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9.1.53对提升矿石的箕斗,在装矿站应有定容、定重量双保险计量装置。
19.1.54生产矿山必须制定相应的操作、维护和检修规程。
19.1.55开凿井筒期间的提升,应遵守《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附录五、六、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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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斜井提升
19.2.1斜井人车要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各车辆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联结。车辆之间除连接装置外,必须附挂保险链。连接装置和保险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19.2.2在用列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内,必须设有信号装置,并在行车途中的任何地点,每节车箱都能向司机发出信号。
19.2.3斜井内应设防止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下部车场须设躲避硐室。
19.2.4下放人员或物料出现较大负力时,应考虑采用动力制动。
19.2.5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升降物料:
1、斜井长度小于300米时,3.6米/秒;
2、斜井长度大于300米时,5米/秒;
用箕斗升降物料;
1、斜井长度小于300米时,5米/秒;
2、斜井长度大于300米时,7米/秒;
斜井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米/秒2。
19.2.6斜井提升用的钢丝绳,按本《规程》第42.1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章 地面索道运输
20.0.1索道运输,主要用于矿山采选之间的矿石运输,依其运输量的大小可采用单线或双线索道。
单线索道运输量,一般为30~80吨/时。
双线索道运输量,一般为50~300吨/时。
20.0.2索道运输的矿石块度不得超过300毫米。
20.0.3在严寒地区矿石湿度较大而容易冻结时,不宜采用索道运输。
20.0.4在下列情况下,索道线路应考虑设置中间转角站:
1、线路坡度过大;
2、线路跨距过长;
3、因高山阻碍需增加传动区段;
4、因穿越工业区、居民区而需要增加保护设施投资太大。
20.0.5为避免承载索在支架上产生过大折角,索道纵断面必须力求平衡,在凸越区段上相临跨距的弦折角可在6~8%范围内选取,承载在支架上的最大折角不应超过17°30′。
20.0.6索道线路支架配置必须保证所需的界限尺寸:
1、在铁路上方,保护网距列车顶的高度不小于1.2米;
2、与高压输电线路交叉时,其最小距离为:1~10千伏为2.0米。35~110千伏为3.0米,220千伏为4.0米;
3、在稀少村庄区,矿斗离地面不小于2.5米;
4、在居民区或桥梁上方,保护网距路面或桥梁的净高不小于4.5米;
5、在公路或桥梁上方,保护网距路面或桥梁的净高不小于4.5米;
6、在建筑物上方,矿斗离建筑物净高不小于0.5米;
7、在河流上方,矿斗距最大洪水位般(桅杆)顶不小于0.5米;
20.0.7为保证索道安全运行,必须配备维护检修专业队伍和设施。
第二十一章 压气
21.0.1空气压缩机站位置应满足下列条件:
1、站区一般应靠近井口、负荷中心和主要用气点,且供电、供水方便;
2、站区空气清洁,通风良好,距废石场、烟囱、出风井不得小于150米、并位于上述场地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站区工程地质条件较好,并有扩建余地。
21.0.2空气压缩机站站房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台空气压缩机之间和压缩机与墙、柱之间的距离应的满足从卧式气缸中抽出活塞杆时所需最小的水平距离,
并应满足能单独抽出电动机转子的最小距离;
3、各机器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
4、辅助设备的位置须便于操作,不妨碍门的开启和不影响自然采光和通风;
5、卧式、列管式冷却器应考虑在水平向抽管束所需要的最小距离,立式管束可垂直吊起的最小空间;
6、起重设备的有效高度应能满足从立式气缸中抽出活塞和活塞杆所需的高度加上小于0.5米的余量确定;
7、站房内应有备件间和隔音值班室。
21.0.3空气压缩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压缩机组的总排水量,应满足矿山气动机械总耗气量的要求;
2、空气压缩机站所用机组,应尽量为同一型号,其总台数一般不超过5台;
3、尽可能选用具有消声装置的空气压缩机;
4、夏季炎热地区,空气压缩机尽可能配备后冷却器。
21.0.4每台空气压缩机润滑系统、冷却系统应有压力、温度检测保护装置;空气压缩机的超温、超压及气量调节装置,必须工作灵敏、可靠。
21.0.5贮气罐应布置在站外阴凉的一面,与机器间外墙净距离不小于3米。
21.0.6空气压缩机与贮气罐之间的管路应装上回阀,不得装闸伐。空气压缩机与止回伐之间的管道上应放气管。贮七罐与供气总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装闸伐。
21.0.7空气过滤器应置于站外,其上应设防雨罩,必要时应设置检修平台和扶梯;风沙大的地区,应置于设有百叶窗的吸风室内。
21.0.8空气压缩机站内的吸气或排气管路采用架空铺设时,管道不得低于2米,设有吊车的站房,管路不得影响吊车工作。
21.0.9空气压缩机站内应设有下列安全保护措施:
1、站内坑、沟应设盖板或栏杆;
2、站房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
3、路在设备外面的旋转部分应设安全防护罩或栏杆;
4、空气压缩机组旁应设紧急停车按钮;
5、空气压缩机的立式气缸盖高出地面3米以上时,应设移动的或可拆卸的维修平台和扶梯。
21.0.10压缩空气设施除制造厂家配套供应的以外,还应装设下列检测仪表:
1、总排气管应装空气流量计;
2、冷却水进、排水管应装温度表。
21.0.11空气压缩机冷却水水质,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浮物含量不宜大于100毫克/升;
2、PH值不得低于6.5,不应大于9.5;
3、具有热稳定性。
21.0.12空气压缩机冷却水进水温度,一般不超过30℃,炎热地区最高不超过35℃,冷却水排水温度一般不应超过40℃;当水的暂时硬度较低(碳酸钙≤250毫克/升)时,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45℃。
21.0.13压气管道应采用无逢钢管或电焊钢管,除球形阀和闸阀外,禁止使用铸铁管。
21.0.14地面压气管路一般沿地面敷设,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埋地敷设时,应采取防压、防腐措施。
21.0.15温差大于10℃的竖井中的压气管路,应装设伸缩补偿器和金属直管支座,其设置间距一般为150~200米,位置宜在井口50米和阶段与竖井相邻附近便于维修处,盲竖井中的压气管路可不装设伸缩补偿器。
21.0.16主运输巷道的压气管路,一般设在人行道上方,管道最低点高度宜在1.8以上或1米以下。压气管与水管敷设在一起时,压气管应在水管上方,压气管直径等于或大于100毫米时,一般采用专用支架固定;直径小于100毫米时,可采用锚杆铁丝悬挂。
21.0.17斜井中压气管路可参照在竖井中和平巷中的敷设方法。
21.0.18压气管道及金属构件,应进行防锈处理。
21.0.19空气压缩机组的基础,应符合《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
21.0.20压气管网的实验与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管道、伸缩节、连接点和其他附设设施,进行外观检查,并确认检查合格;
2、根据设计书检查管道高处放气和排气处排尽液体的情况,并确认检查合格。
3、实验管道的严密性;
4、实验必须在管网未防腐进行;
5、水压实验的压力为工作压力加500兆帕,不得小于900千帕;
6、水压实验前必须先保证有关设备的严密性,试水压时应将管子的管段端堵板,弯头和三通等处支撑牢固,管内的空气必须排尽;
7、管道冲满水后,必须经过24小时才可以进行水压实验。
21.0.21为了排放主压气管中的油和水,应在主压气管的最低处安装油水自动分离器。分离器的性能应安全可靠,并定期检查维护。
21.0.22贮气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国家劳动局1981年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贮气罐应与空气压缩机配套;
3、贮气罐上应装有压力表、安全阀、管路附件、放油水阀等安全保护装置,并要灵活、准确、可靠;
4、受压容器和动力管网应由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探伤队伍,定期进行无损探伤;
5、贮气罐经检修后,应按1.5倍的工作压力进行水压实验。
21.0.23空气压缩机站用的压力表应定期校验,经校验后的压力表误差不得超过其最大指示压力的1~2%。
21.0.24矿山应绘制压气管网系统平面图,图上标明管径、管段长度和阀件规格尺寸,并标出各管段的压气计算的最大需用量及其分配图表。
第二十二章 通风防尘
第一节一般规定
22.1.1矿山必须采取综合的通风防尘措施,使作业地点的粉尘、有害物质含量、温度、风速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2.1.2井下作业地点和人员通行的井巷,必须进行通风。
22.1.3矿山的通风设计由矿山总工程师批准,但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通风设计,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22.1.4矿山必须设置通风防尘机构,其人员编制不得小于接触粉尘人数的5%。
22.1.5矿山进行大爆破时,必须编制专门的通风设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22.1.6矿山在编制年度采掘技术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必须编制通风防尘计划和规划。
22.1.7矿井通风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并严格按照各需风量分配。粉尘合格率不得低于85%。
22.1.8采掘工作面和人员通行巷道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采取将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22.1.9作业地点的粉尘和有害、有毒物质的容许浓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粉尘和有害、有毒物质种类 最大容许浓度(毫克/米3)
1、含10%以上游离 2
二氧化硅的粉尘
2、一氧化碳 30
氧化氮 5
4、 二氧化硫 15
5、硫化氢 10
6、甲醛 3
7、丙烯醛 0.3
含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不宜超过1毫克/米3。
22.1.10含铀钍金属矿井,空气中的天然铀和天然钍不得大于0.02毫克/米3;氡的浓度不得大于3.7可贝/升;氡子体的a潜能值不得大于4*104兆电子伏/升;回风道的氡浓度不得大于7.4贝可/升。
22.1.11进风井巷和各需风作业场所的风源含尘量不得大于0.5毫克/米3。
22.1.12进风井与废石场、主要公路、尾矿库和其他影响风源质量的场所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并应将进风井设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其周围应进行绿化。
22.1.13干旱或风沙地区,进风口应高出地面6米。并背向常年主导风向;进风含尘超过规定时(按6米处取样30次有10%超过规定为准),应在进风平巷或进风井井底车场设置水幕净化风流,或进风口高出地面30米以上。
22.1.14出风井应设在当地常年主导方向的下风侧。其与居住区的距离,不小于500米。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距离时,应采取净化措施,使出风井的粉尘排出浓度不大于2毫克/米3,或高空排放,其与居住区的距离可将至不小于200米。
22.1.15矿井进风口100米范围内,不许存放容易引起火灾的物料。
22.1.16井巷最高风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井巷名称 最高风速(米/秒)
专用风井、风硐 15
专用物料提升井 12
风桥 10
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风道、回风道、修
理中的井筒
运输巷道、采场进风道 6
采矿场、采准巷道 4
22.1.17禁止将运输平巷和人行道作为回风道。
22.1.18主风机房与房井、风硐、反风装置等相连的建设、构筑物和空气预热房的井口建筑物,均应构筑十分严密,其总漏风量不超过主扇风量的10~15%。
22.1.19专用风井的井口和平硐口须设有符合消防要求的密闭设施,同时通风井口还应安设栅盖,如无井上建筑物,则应围以高度不小于2米的结实围墙。
22.1.20通风井筒与通风平巷的交叉处,应安设能经常于关闭状态的栅门。
22.1.21禁止采用箕斗井作为进风井;混合井作为进风井时,务必使风源质量符合本《规程》第45.1.11条的规定。
22.1.22人员进入废弃的或临时封闭的和不通风的井巷时,必须事先进行空气测定,并需取得矿山通风防尘工程师的批准。
22.1.23拆除通风设施,需事先征得通风防尘工程师的批准,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节矿井通风
22.2.1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
22.2.2矿井通风系统应严格遵守安全可靠、便于管理、通风基建费和经营费最低的原则,经设计确定。
22.2.3矿山应根据矿体赋存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采矿方法、开拓方式和矿岩自然性,可采用集中、分区或多级机站压抽混合式通风系统。其适用于采用进路式采矿法的矿山或生产作业分布广的矿井;矿岩具有自然性的矿井,一般采用大风量、低负压、分区通风系统。
22.2.4矿山应根据生产的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和风量的分配。
22.2.5矿山应有通风系统立体图,图中应标志主扇位置、风流方向、风量、风速及井下主要通风设施;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修正。
22.2.6矿井所需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进行计算:
1、按同时爆破的最大炸药消耗量计算:使其所产生的有毒气体折合为一氧化碳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取30~40分钟)稀释至浓度不超过30毫克/米3所需风量。
2、按排尘所需风速计算:硐室型采场风速不小于0.15米/秒,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风速不小于0.25米/秒,爆破频繁和经常产尘的地点不得小于0.5米/秒。
3、高温矿井,按最高气温不超过28℃所需风量进行计算;
4、采用菜油设备的矿井,按同时作业最多机台数计算:每千瓦供风量不小于43米/分;
5、含铀、钍金属矿井,按排氡浓度达到本《规程》第45.1.10条的标准所需风量计算。
22.2.7井下各种硐室所需风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大型变电硐室、水泵硐室、空气压缩机硐室、卷扬机硐室,应按变压器额定容量,电机额定功率计算所需风量;
2、机修硐室、派班室:取80~160米3/分;
3、充电变电硐室:充电组在4组以上取200~300米3/分;四组以下取100~150米3/分,但氢的含量不得超过0.5%,并应有独立的排风道;
4、电机车库:应保持60~90米/分;
5、炸药库:按每小时4倍于爆破器材库总体积的风量计算,但氢的含量不得超过0.5%,并应有独立的排风道;
6、破碎硐室:按每小时换气4~6次计算所需风量;
7、卸矿硐室:按90~120米3/分的风量计算;
22.2.8各采掘工作面之间,应避免串联风流,否则需采取净化措施,以保证风源质量符合本《规程》第45.1.11条的规定。
22.2.9采空区、废旧或暂时不用的井巷,应及时封闭。
22.2.10通风系统的全部巷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发现塌陷或堵塞,应立即予以清除。
22.2.11总入风道和排风道以及主风流分支巷道,必须建立固定测风站,测风每月不得少于两次,风速仪表每年至少要校正一次。
22.2.12在坑外气温最高和最低以及坑内气温平衡的季节,矿山应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计算。
22.2.13矿山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对作业环境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1、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2、放射形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3、其他有害有毒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4、嘈声、振动、温度、湿度,每三个月至少检测一次。
检测资料应按规定期间保存,并报有关部门。
22.2.14在一个井筒中,一般应采用单一风机工作制。如 因风机规格限制而采用并联运转时,需用同一型号、规格、且需作并联运转曲线和校验风机运转的稳定性。
22.2.15采用主通风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轴流式风机周速不得大于最大周速的80%;
2、轴流式风机叶片安装角一般为15°~30°;
3、轴流式风机的最大风压不超过性能曲线最高点的0.9倍,且应位于最高点的右方;
4、风机效率,不得低于70%;
5、高硫或有腐蚀性气体的矿山,应采用耐腐蚀风机;
6、风机应能在较大的范围内工作,经调整后能适应开采不同时期的最大、最小风量及其负压的要求。
22.2.16一般矿床开采的全矿井负压不 应大于4.5千帕,高硫矿床不应大于2.5千帕。
22.2.17采用对角双翼式通风时,两台风机公共进风段的压差不得超过25%;
22.2.18离心式风机应关闸门启动、该闸门应安装在风机进风道一侧。
22.2.19主扇应设有风量、风压、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测量仪表。每班应对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
22.2.20主扇必须连续运转,当发现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报告矿山总工程师。
22.2.21每台主扇必须配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机,并设有能迅速调换电机的装置。
22.2.22主扇距居民点较近时,应采取消声装置。
22.2.23主扇应按设能在10分钟内使风流反向的反风装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反风实验,并应测定反风后主要风路的风量。
22.2.24冬季进风井巷的空气温度应在2℃以上,空气预热应采用预热装置,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热空气。符合本《规程》第45.1.8、45.1.9、45.1.10、45.1.11条的规定,允许利用空区或废旧井巷进行预热。
22.2.25采用多级机站抽压式通风系统时,应设置集中遥控装置。风机要求风压小、风量大、嘈声低、效率高和防潮,其特性曲线为单调下降,无明显的马鞍型,以保证并联风机运转的稳定性,同一机站的风机和电机应为同一型号规格。
22.2.26本〈〈规程〉〉第25.6.6、25.6.11、25.6.12条也适用于矿井通风。
第三节局部通风
22.3.1凡不能利用主扇总负压进行通风或由于总负压通风量不足的作业点,必须实行局部通风。
22.3.2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米,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米以上。
22.3.3采用压入式通风的局扇应安装在有贯通风流的巷道中,并应距巷道口靠上风侧10米以上。
22.3.4采用抽出式通风的局扇,其出风口应安装在有贯通风流的巷道中,并应巷道口靠下风侧的10秘密以上。
22.3.5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先开动局扇,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22.3.6采矿工作面的通风,一般应采用贯穿风流通风,但进路式采矿的采场,应采用局扇进行混合式通风。
第四节防尘
22.4.1井下产尘点,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从抑制尘源开始,使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达到本规程的规定。
22.4.2必须采用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不利的矿山,必须采用干式捕尘装置和加强个人防护措施;
22.4.3卸矿时或爆破后,必须进行喷雾洒水。
22.4.4凿岩或装矿岩之前,必须清洗工作面至少10米内的两帮和顶板。
22.4.5主要进风井巷、运输巷道以及人行平巷,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22.4.6防尘用水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水中固体悬浮物不得大于150毫克/升,PH值为6.5~8.5,大肠杆菌含量不得超过3个/升,总硬度不得低于20度。
22.4.7井下人必须戴阻尘率为Ⅰ级的防护口罩。
22.4.8溜井卸矿口应安设自动防尘门。
22.4.9利用进风井巷运送水泥等物料时,应采取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以免污染风源。
22.4.10矿井的主要进风道、回风巷道、人行运输巷道、井底车场以及各采掘区的进风流中,应建立固定的测尘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粉尘浓度。
第二十三章 供水、防水和排水
第一节供水
23.1.1井下供水包括饮用水和湿式作业、喷舞洒水以及清洗井巷用水。水质应分别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本〈〈规程〉〉第45.4.6条的规定。矿山应每月进行一次水质检验。
23.1.2井下较集中的作业地点附近和井底车场必须设饮水站。
23.1.3矿山的湿式作业用水,应建立完善的集中供水系统,贮水池容量不得小于最大用水班的水量。
23.1.4湿式作业用水中,禁止添加有损作业人员健康的软岩剂和将尘剂。
23.1.5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小型矿山,可采用气压水箱供水。水箱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劳动局1981年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二节防水
23.2.1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查明矿井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系极其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涌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联系,判断矿井是否存在突然涌水和山洪暴发的可能性。绘制矿区水文地质图和水力联系图表。应常年积累当地将雨量、最高洪水位、井下涌水量等资料。
23.2.2每年在雨季前三个月,由矿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措施和实施计划。防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竣工。
23.2.3矿区内凡容易渗入矿井的积水洼地,必须用泥土填平捣实;范围大填平困难时,应修筑泻水沟,或安设水泵排水。
23.2.4矿区对可能受江河、湖沼、水库和山洪威胁的地段,必须修建防水堤坝。
23.2.5矿区内有渗水的渠沟和河流,应根据其渗漏程度进行防渗处理或改造。从井下排出地表的水流,应引出矿区。
23.2.6地表陷落、裂缝区的周围,必须设置截水沟或挡水墙,防止大气降水渗入井下。
23.2.7有利的钻机和各通地表出口,必须妥善进行防水处理,报废的钻孔和各种出口,必须严密封闭。
23.2.8废石、矿石和其他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寒沟渠、河道或形成泥石流。
23.2.9在积水的废井巷、老采区、江、河流、湖、海、水库、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沙层等附近开采时,必须有专门的防水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露天和地下同时开采或由露天转入地下开采的矿山,必须制定防水、排水计划和措施,严格按计划组织生产。
23.2.10水文地质复杂的矿山,对接近水体或可疑地段,必须贯彻“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孔进尺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文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和积水区的水头压力、积水量、岩体结构与强度等条件经设计确定。
23.2.11打超前探、放水孔时,孔口应安设好套管、三通、阀门、水压表。
23.2.12打探水孔时,如发现矿岩变软或钻孔出水超过正常打钻供水量等现象时,必须停止打钻。严禁移动或拔出钻杆,应有专人负责监视水情,同时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采取安全措施。
23.2.13打探水孔时,如发现有毒气体和易燃气体泻出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除人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23.2.14探水地点应和相邻地区工作地点保持信号联系,一旦出水要及时通知受水害威胁地区的工作人员撤离。
23.2.15凡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当采用矿床疏干时,应在疏干放水之前,必须完善一切排水和监控设施。
23.2.16探水和放水应指派有经验的工人进行,放水量要按照排水设备能力和仓容积进行严格控制。
23.2.17凡与充水溶洞相通的井巷,必须及时牢固封闭。
23.2.18对通往含水带、积水区、放水巷以及有可能突然涌水的巷道,在施工之前,必须在岩石稳固地段建筑向来水方向开启的防水门,其数量和结构由设计确定。
23.2.19矿山应将各种防水门纳入主要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由专人管理,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3.2.20相邻的矿井或采区,如其中一个有涌水的危险,应留出可靠的隔离防水安全矿柱,矿柱尺寸由设计确定。
23.2.21当井下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如工作面“冒汗”、顶板淋水加剧、气温降低、发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它异常现象等,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可能受水害地点的全部人员,同时报告矿总工程师,妥善处理。
第三节排水
23.3.1矿井排水方式及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在有条件的矿山,应采用自流排水。
23.3.2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由三台同类型水泵组成,其中任意一台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矿井正常涌水量(含充填泻水和其他作业用水);两台同时工作时,,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矿井最大涌水量。
如矿井最大涌水量大于2倍正常涌水量时,可以增加水泵台数,但至少有一台备用外,其余水泵要保证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矿井最大涌水量。
小型矿山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不大时,可采用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其中任意一台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矿井最大涌水量。
23.3.3对涌水量大、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在管路设施和泵房布置上,应考虑临时增加排水设备的需要。
23.3.4在井筒内应装设两条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23.3.5井筒管路的最底处,必须设有金属弯管支座,金属弯管支座应固定于专设的钢梁上。管路应定点设导向管夹。井筒管路长度应在200米以上,温差大于10℃的矿井,每隔150~200米,应装置伸缩接头及支撑直管,支撑直管用专设的钢梁固定,最上面的伸缩接头及支撑直管应设于井口50米处。
23.3.6在水平或倾斜巷道中,排水管路应有牢固的悬吊或支座设施。直径小于200毫米的管子,一般采用悬吊法,但虚固定在巷壁专设的支架上,管道法兰盘距巷道底板专用的管墩上。
23.3.7每条排水管应设放水闸阀,以便检修时能将排水管中的水放入水仓中。
23.3.8主水泵房一般应与主变电所联合布置,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井底车场轨面0.5米。
23.3.9主水泵房至少要有两个通道,一个连通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向车场启开的防水和防火的密闭门以及铁栏栅门;另一个用斜巷与竖井梯子间和管子间连通,两个通道断面应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的通行。斜巷上口应高出井底车场轨面7米以上,其斜度不得大于30°,斜巷与井筒交接处应保持不小于2米长度的平台,同时要有与罐笼连接的通道。
23.3.10排水设备较大的泵房及其与车场连接的通道应铺设轨道,泵房内轨道面应与其地面一致。
23.3.11pH值小于5的酸性矿井水,排水设备和管路应采取耐酸措施。
23.3.12水仓应由两个或两组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岩石稳固时,可在一条大断面巷道中用隔墙进行分组。水仓容积一般应能容纳4~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其宽度和高度不得小于1.8米。水仓一般应采用机械清理。
23.3.13矿井排放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8)的有关规定。
23.3.14本《规程》第25.3.5条的规定也适用于水泵房;秒连通竖井的斜巷。
第二十四章 电气设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24.1.1 矿山地下和地表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网络的设计、安装、操作、运行、维修、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及《规程》要求。
24.1.2 向矿山地下和地表配电,可由总降压变电站直接供给,也可由高压配电站供给。
24.1.3 矿山井下配电电压,应遵循下列规定:
1、高压一般采用6千伏;有条件时,可采用10千伏;
2、低压地般采用380伏、660伏;有条件时,宜采用1140伏。
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尽量不大于127伏。
24.1.4 井下变(配)电所和主排水泵房电源线路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回路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
坑内无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小型矿井的主变(配)电所,可只设一回路电源。
矿井一级用电设备包括:
1、主排水装置;
2、有爆炸、火灾危险或对人身生命有危险气体的矿井的主通风装置与经常使用的竖井载人提升装置;
3、无平巷作安全出口,井深超过150米的经常使用的竖井载人提升装置;
4、竖井信号装置。
24.1.5 井下配电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变压器中性点不得引出;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不得由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47.1.6向井下直接供电的断路器,禁止装设自重合闸。
47.1.7装在地下的配电变压器或向井下配电的地面变压器低压侧(36伏以上,不含36伏)均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24.1.8矿山井下电能计量装置用测量仪表应符合《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63—83)的规定,并按当地计量部门要求进行检验和统计。
24.1.9电气设备安装、检修后,应根据《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
24.1.10矿山井下应有电气设备供电系统图,图上应标出电气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及安装地点,缆线型号、截面及长度,主接地体的装设地点,保护断电器的型号及整定值等。
电气设备变动时,应及时在图上作出相应的改变。
第二节井下配电及线路
24.2.1固定标设的电力电缆,实际地点的标高差,应同电缆规定的允许值相适应;在竖井或倾角45度及以上的井巷,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度发下的井巷,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低压移动式电力电缆应采用橡套电缆。
24.2.2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可能受机械损伤时,应采用钢带电缆,不可能受机械损伤时,宜采用无铠装的电缆。移动式照时线路采用橡套电缆。无爆炸危险矿井,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井底车场、巷道及相应范围内峒室的照明线路,可采用绝缘导线设在绝缘子上,绝缘导线一般采用塑料绝缘导线。
24.2.3固定的控制线和信号线,应采用铠装电缆。移动式的控制线及讯号线应采用橡套电缆。
24.2.4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除外被层为塑料者外,应作防腐处理。
在峒室及木支护的井巷内,应采用无黄麻或其他能延燃外护层的电缆。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加套管保护,并封堵管口。
24.2.5 沿巷道同侧平行的管道与电缆间距不得小于0.3米。电缆不得悬挂在水管、风管上。电缆上除标示牌外,不得悬挂任何物件。
24.2.6干线电缆线路的起迄点,每隔200米处,以及通向另一巷道跨越处,均应安装标示牌,其上标出电缆用途、型号、截面、工作电压及该电缆在系统图上的编号等。
24.2.7由地面送往井下变(配)电所不同回路的电源电缆,在井筒内平行敷设时,其电缆间距应大于0.3米;高、低压电缆平行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0.1米。
24.2.8在竖井和45度以上斜井内敷设电缆时,竖井中钢丝铠装电缆固定点间距不得大于6米。钢带铠装电缆固定点间距离不得大于3米,在斜井中电缆固定点间距离不得大于3米。
24.2.9在平巷和45度及以下斜井内敷设电缆时,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大于3米,上下距不小于0.05米。电力电缆与电话电缆、信号电缆平行敷设时,电力电缆应设在下方,其间距不应小于0.1米。电缆悬挂高度应保证当矿车掉道时,电缆不受撞击。
24.2.10由地面送往井下的电缆,一般在副井中敷设,必要时,在保证安全运行和维护方便的条件下,可在主井、风井或疏干井中敷设,如电缆数量特别多时经济技术比较,可设置专用的电缆井。
24.2.11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牢固的固定在钢丝绳上。在钻孔通过的不坚固的岩层,应敷设保护管。
24.2.12敷设在竖井井筒中的电缆,应避免设置中间接头。如井筒很深,中间接头部分应设置在某阶段水平巷内。
24.2.13 橡套电缆应有专门供接地的芯线,而不得兼作他用。
24.2.14井下电气作业必须由两名电工进行,不准单人作业。
24.2.15变配电设备和电机峒室除应符合《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70—84)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峒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通道,其宽度应满足最大的设备通过,但不得小于0.8米;设备与墙壁之间净距不得小于0.6米;如设备无需后面或侧面维护,可不受此限。
2、坑内6—10千伏变(配)电所,配电装置单列布置时,其正面维护通道的宽度一般为1.5米,当配电装置双列布置时,其正面维护通道宽度一般为2米。
24.2.16变本电峒室顶板和墙壁不应渗水。电缆沟应夫积水。
第五节 电机和电器
24.5.1 井下一般采用矿用型电气设备;在配电所及专用峒室内,允许采用普通型开启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矿井,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井下应尽量采用无油的低压电气设备。
24.5.2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保护用的断路器井下使用时允许的短路开断电流。油断路器的短路开断电流,凡未经防爆检验部门核准用于井下的,其使用于井下的额定值,不得超过原定额定值的一半。
24.5.3 井下主变(配)电所电源进线和母线分段,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断路器:
1、出线总数超过10回路(不包括进线、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
2、上一级变电所不属于本矿山企业管理;
3、进线总数超过2回路
出线回路一般装设断路器;对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容量在320千伏安及以下的一般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或跌落式熔断器。变压器低压侧的总开关,应采用自动开关。
24.5.4 井下变电所或向井下供低压电的地面变电所的低压母线段,应装设检漏装置,其动作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应篡夺劝切断母线段的电源;
2、对夫爆炸危险的矿井,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可动作于信号或自动切断母线段的电源;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自动切断母线段的电源,当漏电信号能发至有人值班有变(配)电所时,亦可动作于信号。
24.5.5装设在潮湿峒室内的电动机,应定期停车进行干燥。
24.5.6高压设备实行远距离控制,遥控机械和自动控制时,应加强对保护装置所处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检查,以确保电气设备和线路正常运行。
第三节 保护接地
24.3.1 36伏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带有危险电压的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所有电力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同主接地极连接以形成一个总接地网。在多阶段(水平)的矿井中,每个阶段(水平)的接地干线,均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24.3.2接地装置不应与作为电力牵引回流的轨道连接。
24.3.4布置接地装置时,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用跨步电压,电力设备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应大副教授40伏,当任一组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欧,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力设备同接地网之间,用作保护接地的电缆芯线(或相当的接地导线)的电阻值,不应大于1欧。
24.3.5当用1千伏以下的电缆由地面变压器向井下电气设备供电,其总接地电阻不能满足上条规定时,允许适当增大,但不得超过4欧。最大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不得大于40伏。
24.3.6当采用高压系统向井下供电时,发生单相接地的接地电流大于20安,总接地电阻应相应减小,最大接触电压不得大于40伏。
第四节 照明
24.4.1地下巷道、峒室和工作点的照明应符合《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70—84)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24.4.2下列屯点应设置固定式照明:
1、井底车场及其附近、盘区车场、井口和天井;
2、有轨和无轨运输巷道、作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或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巷道交叉处;
3、机电峒室、调度室、机车库、炸药库、修理间、保健站、休息室及信号室等;
4、风门、安全出口;溜井装卸矿峒室等危险地点。
采用矿灯照明的矿井,安全出口、不兼作人行道的有轨运输巷道、非主要巷道交叉处和风门可不设照明。
24.4.3 照明灯具的型式,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无爆炸危险的矿井,采用普通型或一般型(宜带防水灯头)的照明灯具。但在较矮的地段灯具应设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24.4.4 坑内危险地点(如溜井、废井巷口等),应设置警戒照明;一般采用红色的白炽灯。
24.4.5井下固定照明可采用白炽灯,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4.4.6 井下电气照明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爆炸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伏,其他地方可采用220伏或127伏。当采用220伏时,天井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伏。
2、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一般采用127伏;
3、移动式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伏。
4、照明网路中的电压损失,不应超过额定值的8%。
24.4.7井下照明使用的220伏或127伏电压的电源,应由380/230伏或380/133伏专用照明变压器供给,其二次线圈为Δ接线,仅设备外壳接地。
24.4.8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变压器的380伏供电线路应设专线,不与电力线共用。照明回路宜引自采区变电所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自动开关之前。
24.4.9主巷道照明灯具应安装在高2米以上,一般装设在人行道一侧的上方。
24.4.10主、副井提升机和中央空气压缩机站及主变(配)电所内,除装设工作照明外,还应装设事故照明。
第五节 通讯和信号装置
24.5.1全部生产区段、主要运输点、井底车场、所有机电房(峒定)、变(配)电所、主扇、主井卷扬、副井卷扬、井筒、炸药库、卫生保健站等应安装电话与调度和行政组成电话通讯网。井底车场和各信号室之间,应设直通电话。
24.5.2矿井事故信号装置应同时发声和发光,以便及时向井下作业人员发出事故预报。
24.5.3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源电压不宜超过127伏,由专用变压器供电。宜装设摄像装置采取信号作卷扬机司机CRT监视用。
24.5.4矿山应制定对通讯设备、信号线路和信号装置系统技术的周期、顺序,并对其进行检验。通讯设备和信号装置、检查、检修结果均应记录备查。
第二十五章 防火和灭火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5.1.1 矿山应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有要求,对建筑物、工业设施、材料场、仓库、油库和炸药库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25.1.2 竖、斜井木井架、井口房和井下重点防火区,应设置消防水龙头,井下防火要结合井下作业供水管道,安设消防水支管和接头。
25.1.3 各主要井口附近,禁止明火作业,不许用明火烤热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所有地点,严禁用明火、电炉和灯泡烤衣物或取暖,发及用明火处理废旧物品。
25.1.4 井下电机室、贮油库、变压器室、风机房和炸药库等要害岗位,禁止闲人进入。
25.1.5井下各车间、工区使用的各种油类,应分别存放于固定的峒室内,装油的铁桶须有严密的铁盖,保管和发放要有专人负责。采用柴油无轨设备的矿山,井下柴油贮存量不得超过三天需用量。
25.1.6 井下菜油设备或液压设备严禁漏油,出现漏油时,要及时修复。每台菜油设备上应配有灭火装置。
25.1.7 井下主要 人行道、井底车场、安全防火门、风门附近不得随便堆放木材等易燃物资。
25.1.8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流回馈线路,通过木质井框、井架、木支架及易燃材料场所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电线短路的措施。电器设备着火时,首先是要切断电源,否则不准用水灭火,只能用不导电的灭火材料灭火。
25.1.9矿山应编制防火灾计划,季主管部门批准,防火灾计划应包括防火灾措施,撤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的路线,扑灭火灾和调度风流的措施,各级人员的职责等。防火灾计划应根据采掘计划、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的变动用时修改。
25.1.10离城市15公里以上的大、中型矿山,应成立专职消防队,小型矿山应有兼职消防队。
第六节 内因火灾的预防
25.2.1自燃发火矿床在开采之前,必须进行发火机理、危险程度的研究和评价;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和回采工艺。
25.2.2开采自燃发火矿床的矿山,几何建立防灭火机构和制度,配备监测和防灭火仪表和设备。
25.2.3自燃发火矿床开采时,必须制定以下防灭火措施:
1、建设地面和井下预防性灌浆设施,如灌浆材料的采集(储存)与加工厂,以及设置泵站并敷设主要管道、钻进注浆孔等;
2、组建专职的矿山救护队,作好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救护工作,平时进行房火检查和救护训练等;
3、制定的火灾事故预防和处理计划,对工人进行教育和培训,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自救器材井下工人使用。
25.2.4 对可能发生自然的区段实行封闭或局部充填,对矿柱的裂缝,一般用泥浆堵塞,通达采空区的巷道口、处建立防火墙。
25.2.5井下防火墙按其作用和要求,可采用临时和永久的两种,需要观测的密闭墙,应设置观测孔。
25.2.6 需要检查和观测的密闭区,须定期观测气温和空气成分,以掌握防水墙内的情况,如密闭区内有自热象征时,应向墙内注入泥浆。
25.2.7对矿床自然征兆较明显的地段,应采取预防性灌浆措施。在其之前应作周密的设计。
25.2.8 采用黄泥灌浆时,必须首先建造防火墙密闭采空区,在距防火墙内侧5~10米的位置,需要造过滤墙,以利房水。
25.2.10 泥浆一般采用搅拌机配制,也可直接用水枪冲采泥土制浆。泥浆运送可用管道或沟槽。
25.2.11 根据不同的矿山地质及采矿技术条件,可采用以下灌溉方式:
1、由地表向崩落区灌桨;
2、由地表或井下向采空区关灌浆;
3、由底盘脉外平巷和运输平巷向采空区灌浆。
4、灌浆孔必须打到冲洗水消失为止,钻孔套管插入采空区内2~6米。
25.2.12 灌溉参数的选择,应根据灌桨现场条件,通过实验来确定,采空区灌浆,可采用沿垂直高度上局部地分层灌注;沿走向分带灌注;或者全面灌注。一个钻孔负担的灌注面积约为25~120米2。泥浆的固液比一般为1:1~1:3。
25.2.13 在灌浆过程中,必须正确统计灌入采空区的泥浆量和从其中排出的水量,当发现采空区内积水过多时,应停止灌浆,应立即疏通滤水道或打钻孔放水。
25.2.14 使用阻化剂防灭火,一般采用石灰,也可采用其他阻化剂,如水玻璃、钙镁合剂、。
25.2.15 自然发热区、火区要加强监控、经常测定温度、水质、空气成分的变化,记录并分析情况,及时采取对策。要建立防火检查记录档案,包括预防性灌浆、防水墙记录表,编制自然发火区及火区位置关系图。
第七节 地下内因火灾的扑灭
25.3.1 火灾危险性的征兆为:
1、坑内气温持续升高;
2采场出矿的高温升高;
3、采空区出水的温度升高;
4、坑内水的含酸度增高;
5、矿井大气成分发生变化,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的含量不断地增高。
25.3.2 矿山自然火灾的扑灭措施:
1、迅速查明水源地点,应立即采取相应的通风措施,以保证安全撤除井下人员,给矿山救护队员创造有利的作业条件;
2、迅速切断火区电源,酌情及时调整风路,防止火灾恶化;
3、由带氧气呼吸器的矿山救护队员去替换井下必须坚持守工作岗位(信号房、泵房等)的人员。
4、把连通火源的巷道木支护拆除15~20米,以防火灾扩大蔓延。
5、对能接近的火源,则采用直接扑灭或挖出火源,如火势较大时,应构筑密闭墙,封闭发火区。
6、密闭后,如火势仍不减退,则需向火区打钻孔灌浆,以迅速扑灭火灾。
25.3.3 根据矿山内因火灾的性质、火灾发生的地点、火化范围、火灾发生阶段等情况,选择如下几种灭火方法:
1、直接灭火法、隔墙灭火法、联合灭火法等。
25.3.4 灌浆钻孔应成网状布置,钻孔应设置在崩落区范围以外。
25.3.5 灌浆区的排水可通过排水钻孔、泥浆挡墙中的排水管或自然排放。
25.3.6 大面积的火区,必须采取地表覆盖、井下密闭或灌浆等综合灭火措施。
25.3.7 火灾已扑灭的标志:
1、矿山火灾区段大气中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浓度不超过30毫克/米3和15毫克/米3;
2、火灾区段的气温不断下降,一般在30℃以下或不超过正常气温10℃。
3、火灾区段的出水温度低于28℃或不超过正常温度5℃,其酸度持续地显著下降。
25.3.8 火灾熄灭生产前,须经过矿山安全部门检查坚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大面积火区由矿山与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专业科研单位共同组成的现场坚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审定通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