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作出反倾销终裁:对涉案产品征收22.3%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在欧盟合并关税编码ex87087010和ex87087050下。
2009年8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5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 欧盟在当天的官方公报中公布了这3项贸易救济决定。根据这些决定,欧盟将对中国铝合金轮毂正式征收22.3%的反倾销税,针对葡萄糖酸钠征收的反倾销税率高达53.2%,仅两家中国企业被处以较低的反倾销税率。欧盟的正式反倾销措施通常为期5年。
欧盟委员会2009年8月先后对中国葡萄糖酸钠和铝合金轮毂发起反倾销调查,此举引起了中方的严重关切并遭到不少欧盟厂商的反对。
欧盟当天还宣布,对中国紧固件产品展开反规避调查,以查明中国出口企业是否借道马来西亚向欧盟出口,从而避开欧盟的反倾销税。
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多次强调,欧盟不应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助长保护主义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