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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收购上海中铝有限公司40%股权公告

   日期:2017-05-12     浏览:405    评论:0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中铝(上海)有限公司 4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7 年 3 月 23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拟收购中铝(上海)有限公司 40%股权的议案》,同意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中国铝业公司 (以下简称“中铝公司”)持有的中铝(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铝上海”) 40%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3日发布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中铝(上海)有限公司 40%股权的公告》)

2017 年 5 月 12 日,本公司与中铝公司正式签署了《关于中铝(上海)有限公司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交易双方 甲方(转让方):中铝公司
乙方(受让方):本公司

产权交易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中铝上海 40%股权。经重庆融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产权交易标的价值为人民币 141,328.88 万元。

价款及支付方式 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141,328.88 万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次日起 30 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产权交接 本合同的产权交易基准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并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1
在交易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完成权利交接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违约责任 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甲方若逾期不配合乙方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协议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及经甲方有权机构审批同意(如需)后生效。

本次交易尚待本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若本次交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顺利完成后,本公司将拥有中铝上海 100%的股权及相关权益。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关于中铝(上海)有限公司产权交易合同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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