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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有色金属行业减税明显

   日期:2016-04-20     浏览:791    评论:0    
 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和加工等有色子行业属于重资产投资行业,新规将对上述有色子行业升级改造和投资扩产等投资的减税效应明显。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四份细则文件,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全面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预计2016年“营改增”减税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

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将受益

据财政部发布的细则,“企业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和加工等有色子行业属于重资产投资行业,新规将对上述有色子行业升级改造和投资扩产等投资的减税效应明显。如某冶炼厂投资117万元改造冶炼生产线,取得的发票中含增值税17万元,按照原规定,该笔增值税17万元不得进行纳税抵扣,而“营改增”后,该笔增值税17万元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实际投资支出100万元,较之前节省17万元。

有色建筑工程企业减税与否仍难确定

“营改增”后,有色建筑工程企业由缴纳营业税3%改为缴纳增值税11%,尽管可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但税率明显提升,减税与否仍难确定。以中色股份工程承包业务为例,公司2014年缴纳营业税921万元,对应应税收入30700万元,按照毛利率17.09%测算对应成本为25453万元,假设该部分成本支出时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缴纳增值税577万元,减税效果明显;假设该部分成本的87.7%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则应缴纳增值税额921万元,即只有在公司的大部分成本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减税。

有色金属再生、贸易和矿业勘探设计企业无明显影响

目前,有色金属再生企业和贸易企业所涉业务均已缴纳增值税,矿业勘探企业已于2013年“营改增”政策试点推开,由征收营业税5%改征增值税6%,因此本次“营改增”对上述有色子行业的企业税负无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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