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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新联昌金属在澳大利亚对我国铝型材反倾销幅度为0%

   日期:2014-12-02     浏览:738    评论:0    
 2014年9月,应肇庆新联昌金属实业有限公司(Zhaoqing Xinlianchang metal Corporation Ltd.)的申请,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复审立案调查。

至2014年11月28日,已经过去2个月,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复审终裁。内容主要是:申诉企业肇庆新联昌金属实业有限公司(Zhaoqing Xinlianchang metal Corporation Ltd.)的倾销幅度为0%,补贴率为7.5%,倾销和补贴合并有效税率为7.5%。

,澳大利亚对我国铝型材反倾销事件新闻回顾

14年9月11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复审立案调查。
2014年11月20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称,由于申诉方浙江湖州都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出口商调查问卷,因此决定终止对该公司的快速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6041000、76042100、76042900、76081000、76082000、76101000、76109000。

澳大利亚政府在接到澳大利亚铝型材生产商Capral有限公司的投诉后,开始对进口中国的一些铝型材征收16%的临时性反倾销税。

在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网站上刊登的公告称,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通过对选定的四个出口产品的样本进行了出口价格加权平均值对比,并计算出了18%的倾销幅度,采取适用最低税率的规定,计算出对进口中国的铝型材征收16%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

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还将向澳大利亚总理提供一项建议,建议总理向澳大利亚民政事务局发出通知,通知民政事务局是否发布倾销裁定或在2010年4月16日之前采取进一步措施。

8月26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终裁,肯定了澳大利亚在原裁决中部分裁决,并作出了两项新裁定。


新裁定认为,原铝的进口价格不能反映竞争激烈的市场成本,因此不应被用作建立正常价值的结构成本;用作计算临时反倾销税和临时反补贴税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和无损害价格应根据铝型材品种来确定;并且发现原裁决中关于广东肇庆新中亚铝业有限公司(Zhaoqing New Zhongya Aluminium Co Ltd’s)的正常价值的计算有错误,经更正后,该公司的倾销幅度小于2%,为微量。


根据处理工艺的不同,反倾销和反补贴联合税率如下:台山市金桥铝型材厂有限公司征收3.8%-7.4%的税率;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PanAsia Aluminium (China) Ltd)征收6.1%-13.6%不等的税率;广东肇庆新中亚铝业有限公司征收5.5-7.6%不等的税率;其他公司征收6.4%-12.4%不等的税率;对不合作出口商征收高达22.4%-33.3%不等的税率。


终裁还特别规定,除了上述税率外,如果进口产品的价格低于确定出口价格,则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进口广东肇庆新中亚铝业有限公司的铝型材所支付的临时反倾销税将被退款。为了保持机密性,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和非伤害性的价格将不会公布。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6月,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9年11月,澳大利亚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2010年10月28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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