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具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兼并与重组应尊重企业意愿
意见提出,企业的兼并与重组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二,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规范行政行为,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合规开展兼并重组,防止“拉郎配”。三,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促进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市场格局。四,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
严禁各地排外
意见还指出,为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要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尤其要坚决取消各地区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另外,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
财政支持企业兼并与重组
意见表示,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另外,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资金投入要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
其次,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的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跨国并购。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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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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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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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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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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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取消阻碍企业兼并重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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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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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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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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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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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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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银监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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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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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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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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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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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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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跨国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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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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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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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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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设立专门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为兼并重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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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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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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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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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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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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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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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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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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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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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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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定价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及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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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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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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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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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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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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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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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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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切实防止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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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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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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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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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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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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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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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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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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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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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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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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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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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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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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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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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促进境内外并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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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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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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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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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境内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跨国并购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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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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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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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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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防止以企业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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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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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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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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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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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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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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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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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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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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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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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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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重大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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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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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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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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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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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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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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