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4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我国将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同时2011年进出口税目总数将由2010年的7923个增至7977个。
明年,我国将依据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对原产于东盟国家、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协定税率。
同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2011年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500余项早期收获商品实施协定税率。
此外,我国将继续对原产于老挝、苏丹、也门等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